:::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7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消管字第1075101814號
法規體系: 消防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災害之防救,特依災害防救法第八條
    規定,設嘉義市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核定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核定轄區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督導、考核轄內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分別由副市長及秘書長
    兼任;委員三十四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或聘兼:
(一)消防局局長
(二)警察局局長
(三)衛生局局長
(四)環境保護局局長
(五)財政稅務局局長
(六)文化局局長
(七)民政處處長
(八)社會處處長
(九)工務處處長
(十)建設處處長
(十一)都市發展處處長
(十二)教育處處長
(十三)觀光新聞處處長
(十四)行政處處長
(十五)智慧科技處處長
(十六)交通處處長
(十七)人事處處長
(十八)政風處處長
(十九)主計處處長
(二十)地政處處長
(二十一)東區區公所區長
(二十二)西區區公所區長
(二十三)嘉義後備指揮部指揮官
(二十四)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五區管理處處長
(二十五)台灣電力公司嘉義區營業處處長
(二十六)中華電信公司嘉義營運處總經理
(二十七)台灣中油公司嘉義營業處處長
(二十八)欣嘉石油氣公司總經理
(二十九)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局長
(三十)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嘉義區管理處主任
(三十一)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義市監理站站長
(三十二)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處長
(三十三)臺灣鐵路管理局嘉義地區緊急應變小組站長
(三十四)中央氣象局嘉義氣象站主任

四、本會報每年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由召集人召集之
    ;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本會報召
    開會議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列席。

五、本會報幕僚作業,由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辦理。

六、本會報委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報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