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項及施行細則第六
條規定訂定之。
二、嘉義市災害防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修正事項。
(二)關於協助各單位應變、復原作業之標準作業流程之擬訂事項。
(三)關於促進災害防救相關規定之制(訂)定事項。
(四)關於協調、整合災害防救業務事項。
(五)關於執行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協調、追蹤、評估事項。
(六)關於預警、通報、通訊及決策系統之建立與支援事項。
(七)關於災害防救資訊體系之建立、應用事項。
(八)關於災害潛勢分析之推動事項。
(九)關於災害緊急應變體系之建立、檢討事項。
(十)關於災後復原重建措施之訂定與業務執行之推動事項。
(十一)關於災害緊急應變人員聯絡資料維護事項。
(十二)關於災害時之緊急調度、支援或與業務相關之總務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事項。
三、本會設減災規劃組、管考協調組、資源管理組、訓練宣導組、災害應
變組及資訊資料組等六組,分別辦理第二點所列事項。
四、本會置委員十九至廿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承
市長之命,綜理本會事務;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秘書長兼任,襄助會
務。其餘委員,由下列單位(機關)副主管(副首長)以上人員派兼
之:
(一)民政處
(二)財政處
(三)建設處
(四)教育處
(五)工務處
(六)交通觀光處
(七)社會處
(八)地政處
(九)行政處
(十)主計處
(十一)企劃處
(十二)都市發展處
(十三)警察局
(十四)消防局
(十五)衛生局
(十六)文化局
(十七)環境保護局
(十八)東區區公所
(十九)西區區公所
五、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本市消防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
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置副執行長一人,由主任委員就第四點所列
單位(機關)指定適當人員兼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
人員兼之。
六、本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執行長擔任主
席。
七、本會置組長六人及工作人員八至十二人,由本府相關機關調用或派兼
。
八、本會得設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其組織由本會定之。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會辦理人事、會計、庶務及採購等行政事務,由本市消防局對口單
位派員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