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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重傷病住院看護費補助審核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7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社救字第1101609654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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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因重傷病住院之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低收入戶及
     中低收入戶獲得妥善之照料並減輕其家庭負擔,特訂定本規定。

二、補助對象:
    於住院期間經醫師診斷證明需專人看護而無家屬或家屬無法提供看護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二)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每月自行負擔看護費用累計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或最近
        三個月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之看護費用累計達五萬元以上者為限。

三、補助標準:
    (一)本市列冊低收入之傷、病患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一千五百元,年度內最高補助十八萬元。
    (二)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所需看護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
        七百五十元,年度內最高補助九萬元。
    (三)看護費用每人每日最高補助額度,以全日班(二十四小時)計算,非一對一看護者,補助金
        額按實際支出金額核實補助,最高不得逾前二款所訂上限。
 
四、申請程序:
   (一)符合第二點規定者,申請本補助應備妥下列資料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
         區公所辦理: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2.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證明書及醫師診斷確需僱請專人看護必要之證明文件(需醫師
         或護理人員蓋章證明)。
       3.看護費用收據正本。
       4.合格看護人員之專業證照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申請人領款收據及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6.授權書(申請人未能親自辦理者,應檢附授權書,授權他人代為辦理)。
  (二)區公所應隨時受理,依規定審核相關文件,經核轉本府審查後核發。
  (三)本府委託收容於安、養護機構符合資格之個案應由該機構代為申請,但其委託收容費用須
        按日扣除。

五、本看護補助對象入住隔離病房、加護病房、呼吸照護病房、呼吸照護中心期間或呈長期慢性並
    應轉養護機構或護理之家,卻仍住醫院者或經機構收容,並由機構看護員或服務人員看護者,
    不予補助。

六、申請人如因戶籍遷移,應向戶籍遷入地之社政主管機關敘明其已獲得補助事實。如以虛偽不實之
    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覆申請者,主管機關應即予停止補助,追回其已領之費用,並於發現後二年內
    不再給予補助,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