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身心障礙者得以穩定生活,
補助其租賃房屋所需租金,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身心障礙者依本規定所申領之補助併同其他法令所領取政府核
發之救助金額,每人每月合計不得超過當年度政府公告之基本
工資。
三、申請房屋租金補助應檢附下列表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以
下簡稱公所)提出申請,經公所初審完竣,報本府核定後將結
果通知申請人。
(一)申請表。
(二)本市核(補、換)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本。
(三)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全戶最近年度各
類所得及財產資料證明暨身心障礙者稅籍資料。
(四)身心障礙者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五)載明租賃房屋面積之租賃契約及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合法
房屋證明。
前項第四款之資料,申請人未檢附者,由公所統一造冊,分別函
請轄區內之國稅局及稅務局或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
四、本規定房屋租金補助標準如下:
(一)單身家庭:按月每平方公尺補助新臺幣六十元,最高補助二
十平方公尺,並以租金總額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二)二口家庭:按月每平方公尺補助新臺幣六十元,最高補助三
十平方公尺,並以租金總額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三)三口以上家庭:按月每平方公尺補助新臺幣六十元,最高補
助四十平方公尺,並以租金總額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租屋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申請補助金額低於
規定上限者,核實補助。
五、租賃房屋租金補助期間依租賃契約所載期間核定之,最長以一年為
限;契約期滿如欲繼續接受補助者,應於契約期滿前一個月內,向
公所重新提出申請。補助期間內,租賃房屋面積、租金、地址變更
或終止租賃契約時,應立即陳報公所,經審核後自變更日或終止日
起調整補助額度或停止補助。
六、租賃房屋租金補助之申請,經審核通過者,追溯自受理申請日發給
。但檢附資料不全且未於通知期限內補齊者,自資料補齊日起發給
。
前項發給日在該月十五日以前者,該月之補助以全月計;在十六日
以後者,以半個月計。
七、本規定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