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獎助金以獎勵清寒優秀之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協助其完成學
業為目的。
二、獎助對象:凡設籍本市並就讀於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各類身心障
礙學生,在二年內未曾領取本獎助金,且申請當學年度內尚未領取任
何獎學金、教育代金及未享有公費者,皆可申請。其類別分為下列六
大類:
(一)視覺障礙學生
(二)聽覺障礙學生
(三)肢體障礙學生
(四)智能障礙學生
(五)多重障礙學生
(六)其他
三、獎助名額:以五十四名為原則。
四、獎助金額:以每名新台幣五千元為原則,依受獎學生之家庭清寒程度
、障礙程度、醫療程度、醫療矯治需要程度,及在學成績核定。
五、申請日期: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
六、申請程序:
(一)申請:合乎申請條件之學生,由就讀學校填妥申請表(其格式如附
表一),檢同下列證明文件,於前項規定申請期限內,彙送本府教
育局。
1.前一學年度在學成績證明乙份(包括學業成績及操行成績)。國
中一年級學生以小學六年級成績為準,國小一年級學生免繳。
2.級任教師(或導師)推薦書乙份(應敘明學生之個性、品行及在
校學習與生活情形)。
3.家境清寒證明(凡能證明家境清寒之文件或資料均可,如免稅證
明、低收入戶證明、村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不限一件)。
4.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公立醫院、教學醫院或衛生所合格醫師之障
礙程度證明書乙份(應載明障礙程度及可矯治復健程度)。
5.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二)本府教育局依照本要點第七點所列之選拔標準,邀請醫師及有關專
家或教師,辦理審查。
七、選拔標準:以下列項目之優先順序為標準:
(一)第一順序:低收入戶優先、其次中低收入戶。
(二)第二順序:障礙程度極重度優先、其次重度。
(三)第三順序:其他綜合研判
1.障礙程度:障礙程度中度及輕度,中度者優先。
2.醫療矯治需要程度:矯治復健可能者優先。
3.在學成績:優秀者優先。
4.其他特殊優良表現者及清寒證明。
八、凡已領取其他機關團體之獎助學金或已享有公費又兼領本獎助金者,
一經發覺,除取消本獎助金之獲獎資格外,並追回已領之全額獎助金
。
九、獲獎助之學生,其獎助金由各校製據代領並轉發。學校應輔導其適當
使用獎助金,如發現有不正當使用情形,須負責追還全部獎助金。
十、本獎助金之核發,得視本府編列預算情形予以彈性酌減調整其金額及
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