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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獎助金申請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0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0960077945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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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獎助金以獎勵清寒優秀之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協助其完成學
    業為目的。


二、獎助對象:凡設籍本市並就讀於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各類身心障
    礙學生,在二年內未曾領取本獎助金,且申請當學年度內尚未領取任
    何獎學金、教育代金及未享有公費者,皆可申請。其類別分為下列六
    大類:
(一)視覺障礙學生
(二)聽覺障礙學生
(三)肢體障礙學生
(四)智能障礙學生
(五)多重障礙學生
(六)其他


三、獎助名額:以五十四名為原則。


四、獎助金額:以每名新台幣五千元為原則,依受獎學生之家庭清寒程度
    、障礙程度、醫療程度、醫療矯治需要程度,及在學成績核定。


五、申請日期: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


六、申請程序:
(一)申請:合乎申請條件之學生,由就讀學校填妥申請表(其格式如附
      表一),檢同下列證明文件,於前項規定申請期限內,彙送本府教
      育局。
      1.前一學年度在學成績證明乙份(包括學業成績及操行成績)。國
        中一年級學生以小學六年級成績為準,國小一年級學生免繳。
      2.級任教師(或導師)推薦書乙份(應敘明學生之個性、品行及在
        校學習與生活情形)。
      3.家境清寒證明(凡能證明家境清寒之文件或資料均可,如免稅證
        明、低收入戶證明、村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不限一件)。
      4.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公立醫院、教學醫院或衛生所合格醫師之障
        礙程度證明書乙份(應載明障礙程度及可矯治復健程度)。
      5.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二)本府教育局依照本要點第七點所列之選拔標準,邀請醫師及有關專
      家或教師,辦理審查。


七、選拔標準:以下列項目之優先順序為標準:
(一)第一順序:低收入戶優先、其次中低收入戶。
(二)第二順序:障礙程度極重度優先、其次重度。
(三)第三順序:其他綜合研判
      1.障礙程度:障礙程度中度及輕度,中度者優先。
      2.醫療矯治需要程度:矯治復健可能者優先。
      3.在學成績:優秀者優先。
      4.其他特殊優良表現者及清寒證明。


八、凡已領取其他機關團體之獎助學金或已享有公費又兼領本獎助金者,
    一經發覺,除取消本獎助金之獲獎資格外,並追回已領之全額獎助金
    。


九、獲獎助之學生,其獎助金由各校製據代領並轉發。學校應輔導其適當
    使用獎助金,如發現有不正當使用情形,須負責追還全部獎助金。


十、本獎助金之核發,得視本府編列預算情形予以彈性酌減調整其金額及
    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