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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印鑑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71101279號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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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第 2 條
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變更、廢止及核發印鑑證明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印鑑登記、變更、廢止:每次收費新台幣二十元。
二、印鑑證明:每張收費新台幣二十元。
第 3 條
印鑑證明係因戶政事務所資料錯誤或誤繕等原因所致須重新換發者,免收
規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