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嘉義市市有土地之管理,提昇本
府所屬各機關(單位)學校經管市有土地之使用效能,避免土地閒置
或低度利用,致浪費土地資源,爰訂定本原則。
二、本處理原則所稱閒置及低度利用土地認定標準及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一)閒置土地:
1、無地上建物及計畫用途之土地。
2、有地上建物惟無計畫用途之土地。
(二)低度利用土地:
1、有計畫用途惟其計畫效能不彰之土地。
2、未依計畫用途使用之土地。
3、其他經主管單位認為低度利用之土地。
(三)主管機關:本府財政稅務局 (以下簡稱財稅局) 。
(四)管理機關(單位):經管本市市有土地之本府所屬各機關(單位
)及學校。 。
三、適用範圍:本府所屬各機關(單位)學校經管之市有公用及非公用土
地。
四、處理原則:
(一)閒置土地:
1.屬公共設施用地者,由管理機關(單位)評估新增計畫用途之可
行性,倘無預定計畫,轉請都市計畫主管單位評估變更為非公共
設施用地之可行性。
2.非屬公共設施用地者,應積極開發、收益或處分。
3.財稅局經管之市有非公用閒置土地,短期內無使用計畫者,得提
供本府各機關學校為公務或公共使用,本府各機關學校並得隨時
洽財稅局查閱市有非公用閒置土地清冊資料。財稅局應於每年一
月底前將清冊資料通函本府各機關,徵詢有無使用需求。
(二)低度利用土地:
1.有計畫用途惟其計畫效能不彰之土地:
管理機關(單位)或主管單位認屬計畫效能不彰者,除屬政策性
計畫外,管理機關(單位)應重新檢討計畫執行方式,以提昇效
益,倘仍無法提昇效益者,管理機關(單位)或主管單位得簽報
本府廢止計畫,另擬合適之計畫用途,以提昇土地使用效能。
2.未依計畫用途使用之土地:
因考量預算籌編或財政因素,未能依原訂計畫用途使用者,應由
管理機關(單位)衡酌預算額度及施政優先順序,儘速開發利用
。
3.其他經主管單位認為低度利用之土地:
其他經主管單位認為低度利用之土地,由管理機關(單位)擬訂
改善計畫,以提昇土地使用效益,倘仍無法提昇效益者,主管單
位得簽報本府廢止計畫,另擬合適之計畫用途,以提昇土地使用
效能。
五、對於閒置或低度利用之土地,各管理機關(單位)應依本原則積極檢
討,於未處理完峻前,為避免被占用、棄置垃圾影響環境衛生、不當
使用,須加強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赴現場勘查,並拍照作成紀錄。主
管單位得派員對各管理機關(單位)經管閒置或低度利用土地處理情
形作定期或不定期之檢核,並視辦理情形簽報本府給予獎懲。
六、主管單位得派員對各管理機關(單位)經管閒置或低度利用土地處理
情形作定期或不定期之檢核,並視辦理情形簽報本府給予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