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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門牌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2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81100479號令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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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標準依嘉義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


第 二 條
戶政事務所辦理門牌編釘及核發門牌證明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新編、改編、補發、換發門牌:每面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二、門牌證明:每張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第 三 條
門牌及門牌證明係因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等原因致
須重新更換者,免收規費。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