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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公報編輯發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文字第1071100020號
法規體系: 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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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簡化文書處理,加強政令推行,並遵循行政行為
    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公報,以每月十六日發行一期為原則,但遇特殊需要時得增刊之。

三、公報內容分類標準如下:
(一)、法規類。
 二)、政令類:以單位別分類,俾便查考。
      分類順序如下:民政、財政、建設、教育、工務、都市發展、交通、
      觀光新聞、社會、地政、行政、智慧科技、主計、人事、政風、警
      察、消防、衛生、環保、文化、財稅、其他。
(三)、專載。
(四)、附錄類:
  1、公告。
  2、通知。
  3、其他。

四、各單位刊登公報之編輯範圍如下:

  (一)、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應行刊登公報事項者。

  (二)、屬於普遍性之政令文告者。

  (三)、屬於法令解釋、答復或駁斥事項,視為一般同等機關有需共同了解其意義
        之必要者。

  (四)、屬於通則性或方法,可供一般同等機關採擇或參考者。

五、各單位刊登公報稿件送登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欲刊登公報之稿件,於呈核時需於右上角加蓋「刊登市府公報」章戳,經
        核准後將稿件逕送公報室刊登。刊登公報之稿件得不另行發文,以達簡化
        文書處理之目的,惟應考量文件時效性。

  (二)、稿件應於出刊日十五日前送公報室處理。

  (三)、公報刊出後原送稿單位如認為文稿有疑義,應於下期出刊十日前通知調閱
        原稿核對更正。

  (四)、送登公報稿件如臨時有所更改,應於出刊日十日前通知公報室辦理,不得
        逕向印刷廠交涉。

六、經選定刊登公報之稿件,文句應力求簡要,其錯字及表冊多餘空格處,編輯人
    員得逕行刪改。

七、本府公報編製電子檔案置於本府全球資訊網站供民眾查閱。


八、本府公報之發行設公報室採任務編組,由行政處下列人員分別擔任之:

(一)、召集人一人(行政處副處長兼任)。

(二)、總幹事一人(行政處文書檔案科科長兼任)。

(三)、編輯校對:科員一人(專任或兼任)。

(四)、協辦:三人(專任或兼任)。

九、發行公報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內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