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指應具履行營運擔保能力之機構係依據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
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向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設立許可
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
三、應履行營運擔保之機構其履行營運擔保能力最低基準金額為:申請(
核定)安置量x本府委託機構公費安置之最高收費標準x三個月。
四、應履行營運擔保之機構,其營運擔保金額管理方式,應以機構名義採
一年期以上定存於合法立案之金融機構,並提送相關資料送本府核備
。
五、履行營運擔保金自機構設立許可後至結束營運期間不得動支,惟如遇
特殊或緊急情況,報經本府同意核備後,始得以動支。
六、本府得不定期查核機構履行營運擔保金辦理情形,一年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