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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簡易活動公廁使用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51101526號
法規體系: 環保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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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稱簡易活動公廁者,謂利用水肥清吸車沖洗,四週設有遮蔽,可供
移動之單元式公共廁所。

第 2 條
凡機關團體、公司廠商或一般民眾舉辦慶典、集會或不違反公序良俗之其
他活動,均得申請使用簡易活動公廁。
前項申請使用地點限於嘉義市轄區內。


第 3 條
申請使用簡易活動公廁,需繳納保證金及清潔費,繳費規定如下:
一、保證金:每座收新臺幣二千元,於扣抵修護費用交還公廁後,返還申
    請人。
二、清潔費:每座每日收新臺幣一千元,以二十四小時為一日計算,未滿
    一日者仍以一日計。
因舉辦國家慶典,公部門辦理活動或不出售門票之公益性活動而申請使用者
,得免收清潔費。


第 4 條
申請使用簡易活動公廁,應於使用日三日前填具申請書,連同應繳費用,
向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申請。
前項申請書應填明申請事由、使用數量、放置地點(不得妨害交通)及啟
用與歸還日期。

第 5 條
環保局受理申請後,就申請內容進行書面審查,並得勘查申請地點有無妨
害交通之虞,若有未符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則通知申請人補正或修正。

第 6 條
簡易活動公廁之清潔維護與管理保養責任規定如下:
一、使用期間廁內環境衛生應由申請人負責維護。
二、使用期間因天災、人為或其他事故,造成第三人受有任何損害者,申
    請人須自負其責。
三、使用期間廁內一切設備應由申請人負責保管,使用期滿應原狀交回,
    如有遺失應依造價賠償,如有損壞應負責修護,違則環保局得代為修
    護,所需費用於申請人繳納之保證金扣抵,如有不足,並予追償。

第 7 條
入廁人所需用品,概由申請人自行備置,並不得向入廁人收費。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