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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公有零售市場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61102476號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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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建設
處。


第 3 條
公有零售市場委託經營管理應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之。
前項委託經營管理期限最長為六年,期滿得續約一次。但應於契約期限屆
滿前六個月提出申請。

第 4 條
受委託經營管理者,以自然人﹑法人或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為限。

第 5 條
符合經營管理資格者,於公告期限內向本府投標。投標人有數人, 以權利
金最高者取得經營權。

第 6 條
得標者無正當理由自得標次日起一個月未完成簽約者,視同放棄,押標金
沒收。
前項押標金於完成簽約後隨即轉為履約保證金之一部。


第 7 條
履約保證金用途如下,若有不足得依法求償:
一、抵扣契約所訂定之違約金。
二、抵繳所積欠之權利金。
三、市場欠繳之水、電費或管理上增生之相關費用。
四、經營標的物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


第 8 條
得標者應於契約生效日起三個月內正式營運,並就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
責任險。


第 9 條
委託經營期間,有關市場設施設備之維修、消防設備定期申驗、市場水電
費及使用管理上衍生之相關費用等,皆由經營管理者負責。


第 10 條
公有零售市場內有關出入口、給排水、地面等硬體工程及水電、監視系統
、照明、廣播、消防、電器等使用設備,本府得列入委託經營管理事項。


第 11 條
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增建、改建或整修工程應經本府核准,涉及建造執照申
請者,應以本府名義為起造人,經費由經營管理者負擔。


第 12 條
經營管理者對場內攤商營業應負責管理,並規範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有妨礙交通、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居家安寧或有礙環境清潔衛
    生及其他違規之行為。
二、不得販賣法令禁止項目、公共危險物品或未經許可之種類。
三、應配合本府稽核小組之稽查。
四、攤棚架或營業地點四周應保持整潔,不得破壞或污損。
五、本府通知應配合事項。
六、其他經營管理契約規定事項。


第 13 條
公有零售市場為辦理委託經營管理,得將原攤(鋪)位使用人改配該市場
其他面積、位置條件較佳之空攤(鋪)位,並保障依原市場攤位收取使用
費二年以上。


第 14 條
經營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得解除或終止
委託契約:
一、逾二個月未繳納權利金或相關費用。
二、將市場經營權全部或一部轉讓。
三、違反經營管理契約書規定事項,情節重大者。
四、違反第八條規定者。
五、在市場外違規設攤營業。
六、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者,並應繳納契約中載明違約金之數額。


第 15 條
經營管理者因故無法繼續經營,應於三個月前通知本府終止契約。


第 16 條
市場用地或攤販集中場委託經營者,得準用本辦法規定。


第 1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