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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嘉義市政府列管計畫管制考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企研字第0970149850號
法規體系: 智慧科技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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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高施政績效,加強施政計畫實施過
    程中之推動追蹤管制,爰參照行政院頒「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
    管制作業要點」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列管案件依下列來源產生:
(一)年度施政計畫、年度預算編列執行計畫。
(二)中、長程施政計畫。
(三)市長重要指示或交辦事項。
(四)市政各項會議主席裁定事項必須貫徹實施者。
(五)建設經費在新台幣300萬元以上者。
(六)其他為貫徹政策要求之重大事項。


三、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均應建置內部管考機制或參酌本要點另行訂定
    管考要點,並送本府企劃處備查,所屬年度施政計畫如未列入府列管
    案件者,均應列為自行管制計畫。


四、列管選項作業程序:
    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應於下年度預算核定後,於十二月底前提出下
    年度符合列管條件者項目計畫表及作業計畫管制表送研考單位(本府
    企劃處)彙整,作為執行及管制依據。


五、凡屬交辦案件及年度中新增施政計畫項目,達府管制標準者,不受時
    間限制得視需要隨時列管,並依本要點規定補提相關表報資料送研考
    單位辦理管制作業。


六、列管計畫執行之管制:
(一)本府預算應於每年度 4  月底前完成第一次發包,中央補助款除中
      央另有規定外請於文到 3  個月內完成第一次發包。另有關排水疏
      濬工程之性質特殊,請自行研擬調整工作時程,並於防汛期(每年
      五月)前完工。
(二)除依管考作業有關規定辦理外,研考單位按月將各項管制計畫進度
      表提報本府市務會議檢討評核。進度落後者,主辦單位應立即檢討
      ,並由該業務主管於會議中說明落後原因、研提具體因應對策及預
      定可能趕上進度之期限,落後幅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由承辦科
      長及承辦人列席市務會議說明。若未能依照預定進度趕上進度,且
      持續落後幅度達百分之十以上者,研考單位可予查證稽催,實質管
      考。
(三)研考單位因業務需要,促使列管案件預定工作期程與實際進度符合
      現況,得隨時派員前往執行單位實施資料蒐集或追蹤查證,必要時
      主動協助或聯繫解決所面臨之困境,並得前往實地勘查,執行單位
      應主動提供相關資料,並充份合作,不得藉故拒絕。各項列管計畫
      之品質考核,由本府依「嘉義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抽驗作
      業辦理。其評核結果及建議事項辦理情形列入年終考核參考資料。
(四)列管計畫跨年度執行部分除經本府專案核定者外,應分年編列預算
      ,以提升執行率,並於完工後併入年度考核。


七、年終考評:
(一)年度結束後 2  個月內,由本府企劃處就完工結案之列管工程,依
      據獎懲標準表(如附表)提列獎懲建議,經簽奉市長核定後送本府
      人事處辦理獎懲作業。
(二)因進度落後而辦理調整作業計畫進度二次(含二次)以上者,不予
      獎勵。
(三)列管工程已實施專案(上級單位)考核並予獎懲者,不再辦理獎懲
      。
(四)各工程主辦人員辦理該列管工程期間未達百分之五十者,不予獎勵
      。
(五)同時辦理兩項以上列管工程者,得採功過相抵及擇優方式辦理敘獎
      。


八、各施政計畫主辦機關應依核定之作業計畫貫徹執行。但符合下列得申
    請調整作業計畫或得申請撤銷管制之條件者不在此限: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受列管單位(執行單位)申請調整作業計
      畫:
      1.政策或情勢變更,必須修正計畫者。
      2.單位任務變更或編併裁撤,影響計畫執行者。
      3.相關計畫已奉核定修正在案者。
      4.制度或法規變更,影響計畫執行者。
      5.原定計畫預算(資源)增減,必須修正計畫者。
      6.遭遇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嚴重影響計畫執行
        者。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包括:
     (1)因民意機關之決議,或未能適時審議通過相關法案,致所列預
          算無法據以執行,進度落後、緩辦或停辦者。
     (2)因民眾、相關權益人抗爭影響,須調整原計畫或變更設計,或
          須協調解決紛爭,致進度落後者。
     (3)執行單位已在合理時間提出申請,而相關權責機關未能在規定
          作業期間核發核准文件,致影響計畫執行進度者。
     (4)因不可歸責於執行單位之事由,經招標未決,進度落後者。
     (5)採購事宜因涉限未能配合,致進度落後者。
      7.其他不可歸責於執行單位之事由,經上級裁定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受列管單位(執行單位)申請撤銷管制:
      1.單一計畫改為數個計畫,或數個計畫併案列管者。
      2.政策或情勢變更,應予停止辦理者。
      3.機關或單位裁撤、編併或任務變更原列管計畫無法實施者。
      4.原奉核之經費遭刪除或資源條件消失無法辦理者。
      5.相關計畫已奉核定,必須停止辦理者。


九、列管案件(計畫)如需調整或撤銷時,應在年度或計畫結束前三個月
    提出,並由執行單位述明理由及檢具事證資料,會知研考單位報請上
    級核定,奉核後送研考單位修正。


十、本要點自函頒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