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市庫集中支付作業有一致處理程序,特依據嘉義市市庫
支票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府及市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係指嘉義市總預算內列有單位預算之各機關
暨所屬分支機關及特別預算之各機關。
各機關一切經費及其他款項之支付,除合於嘉義市市庫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
十五條之規定得自行保管依法支用或專戶存管外,均應依本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
三、 嘉義市市庫設市庫存款戶,已納入集中支付之各機關,其費款之支付,由本府財政稅務局
(以下簡稱財稅局)根據各機關簽具之付款憑單,以通匯存帳方式或簽發嘉義市市庫支票(以
下簡稱市庫支票)直接付與受款人。
四、各機關一切經費及其他款項之集中支付,應以憑單線上簽核作業方式處理。但債務還本融資
性科目及特別預算等,得透過紙本支付憑單審核作業方式處理。
五、憑單線上簽核作業相關用詞定義如下:
(一)憑單線上簽核作業:指各機關付款及轉帳憑單資料電子檔,匯至憑單線上簽核資訊系統,
並運用自然人憑證簽證審核,於完成憑證數位簽章後,將電子支付資料放行至財稅局,據
以辦理庫款支付或帳務處理作業。
(二)電子支付憑單:指經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或其授權代簽人以自然人憑證簽
證核可之電子付款及轉帳憑單。
(三)自然人憑證:指各機關於憑單線上簽核作業使用之電子簽章憑證。
(四)放行:指於憑單線上簽核資訊系統完成憑證簽章,將資料透過網路連線,由專人傳送至財
稅局之行為。
前項第二款授權代簽人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分別指定,除特殊情形經專案簽准外,應以編
制內人員為限。
六、各機關以其會計系統編製並傳送之電子支付憑單資料檔案,應符合行政院主計總處規定檔案
格式。
七、各機關傳輸電子支付憑單時,如遇憑單線上簽核資訊系統故障或網路連線傳送中斷,無法立
即修復,而有立即支付必要者,得將紙本憑單送財稅局辦理支付,並於系統恢復正常作業,
補辦憑單線上簽核作業。
八、各機關辦理憑單線上簽核作業,得視需要自行增訂必要之安全管制措施。
九、各機關費款交付方式如下:
(一)電匯
1.由財稅局根據各機關付款憑單填列之受款人匯款資料,將各項費款逐筆匯入其金融機構
帳戶。
2.委託劃帳:財稅局根據各機關付款憑單彙總金額一筆匯交經財稅局授權之代轉發委託劃帳
金融機構帳戶後,再撥存各受款人之帳戶。各機關應於付款憑單放行財稅局時,將受款人
劃帳明細清單併同檔案送達各該金融機構。
(二)簽發市庫支票
1.自領:財稅局依各機關付款憑單填列之受款人簽開市庫支票,由受款人或其委託人親自領
取或由機關派員領回轉發。
2.郵寄:財稅局依各機關付款憑單所載受款人地址以掛號信件寄發。
3.支票電匯:當交代理市庫銀行統一匯款無法作業時,財稅局得視業務需要並經金融機構同
意,依各機關付款憑單填列之金融機構名稱、帳號、受款人簽開市庫支票送存其指定之金
融機構。
各機關費款交付應以電匯方式為主。
十、本作業程序內所定各項登記簿,得以機器(電腦)處理,其機器貯存體中之紀錄,視為登記簿
籍。
各類憑單之預算、用途別或會計科目等代碼應依預算書所列之相關代碼填列。
貳、各機關費款支付程序
十一、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經核定後,由本府主計處通知審計機關、財稅局、各該機關據以辦理費
款支付,歲出分配預算於年度中或計畫實施中經核定修正者,亦同。
預備金、應付歲出款、應付歲出保留款、墊付款、零用金、總預算內各統籌科目、債務還本
、特別預算、納入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等費款之支出,依本作業程序之特別規定事
項辦理。
十二、年度預算未於年度開始前完成法定程序,或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未於年度開始前十日核定時
,各機關應依預算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財稅局依已簽證之付款憑單辦理暫付,俟歲出分
配預算核定後再行修正分配預算支用餘額。
十三、各機關簽具付款憑單、轉帳憑單及其他支付憑證,均應由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
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以下簡稱簽證人員)負責為合法支用之簽證,付款及轉帳憑單以電
子媒體儲存列印者視同原憑單。
十四、簽證人員簽證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項歲出之支付,應合於預算法及有關規定,並依核定分配預算規定之用途與條件辦理;其
他支付,應依其有關之法定支付案辦理。
(二)領用額定零用金,未超過規定領用限額。
(三)預付款項,確為事實必須之合法支出,並應在適當科目辦理。
(四)付款憑單所列受款人應為政府之債權人或合法之受款人、其地址及金額應與各該原始憑證所
列者相符。
(五)轉帳憑單所列之轉帳科目及金額,均應符合第二十一點規定。
十五、各機關簽證人員使用簽證印鑑或自然人憑證辦理簽證,應於啟用前一日填具嘉義市市庫支付
憑單簽證印鑑及自然人憑證簽證人員申請書函送財稅局審核、建檔,廢止、職務異動、自然
人憑證及簽證印鑑更換或遺失時亦同。
各機關簽證人員對未完成異動手續前已簽證之款項,仍應負責。
十六、各機關各項費款之支付,應於履行支付責任時,編製付款憑單,完成內部審核及簽證手續後
,請確實將付款資料放行至支付系統匯入運用。
受款人選擇自領支票或由各機關派員領回支票轉發者,各機關應於編送付款憑單時,另備領
取支票憑證,交由受款人或所指定之人員持赴財稅局核對換領支票。
十七、各機關編製付款憑單,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憑單編號不得重複編號。遭退件之憑單,原編號不得再使用。
(二)庫款領取方式以電匯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為原則。但有特殊原因者,得依其他方式
領取。
(三)各機關委託劃帳付款憑單送交日期,應於款項入帳日前二日送達財稅局辦理支付。如應送達
日期為假日,再依假日數提前。
(四)每一筆支付款項,填列一單,但同一用途而分在數個業務計畫支付者,得予併開一單,另附
支出科目清單;同一筆支付款項有數個受款人時亦得併開一單,另附受款人清單。
(五)憑單內有關各欄,均應詳明填列,不得遺漏。
(六)科目名稱及代號,應依下列規定填列:
1.預算內之支付,應按總預算內所列各該機關之歲出預算科目名稱及代號填列,並列明用途別
科目。
2.其他款項支付,應照各該款項原存入市庫之科目,或有關之法定支付案內所列,或其他規定
之科目填列。
(七)大寫、小寫之金額應相符。
(八)受款人為政府之債權人或合法之受款人,其地址應與原始憑證一致。
(九)為方便資料傳輸及交換,憑單內某些字形無法鍵入時,應以「()」符號替代,並在該項欄
位,直接以拆字方式表示,如受款人為明碁企業社,假設”碁”字無法直接鍵入,請於受款
人欄位輸入:明(基-土+石)企業社。
(十)以印鑑簽證者,受款人及金額均不得塗改;其他各欄內容如有塗改或發現錯誤,應加蓋主辦
會計人員簽證印鑑。
(十一)支出用途欄應摘要填列支出之實際用途。
(十二)庫款領取方式如下列四種,各機關應在相關欄內詳明填列:
1.電匯:於存帳要項內詳填受款人指定入帳之金融機構代號、名稱、戶名及帳號。
2.自領:受款人自領支票。
3.郵寄:郵寄市庫支票,應於受款人地址欄詳填受款人郵寄地址。
4.領回轉發: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回轉發。
(十三)憑單上簽證人員之簽證,應與留存財稅局之簽證印鑑或自然人憑證相符。
(十四)各機關依法令應行扣繳之款,應按扣繳金額及扣款之受款人及地址,詳細編製付款憑單,
但扣繳之款如必須由各機關將市庫支票附同有關表件併繳者,其庫款領取方式欄,應填明
由各機關領回轉發。
(十五)受款人要求簽發取銷平行線支票,應於付款憑單特別記載事項註明。
(十六)附記事項欄,填列其他記載事項;如存帳受款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退休金應加註核准文號及生效日期。
十八、各機關編製付款憑單,於簽證放行後,發現受款人、金額錯誤或其他不可支付之事由時,應
即通知財稅局止付,重簽付款憑單送請辦理。其已支付致損失庫款者,應由該機關負責追回
或賠償。
十九、受款人或各機關指定領取支票人員喪失領取支票憑證,應通知財稅局止付,經查明支票尚未
發出時,由喪失者以書面聲明作廢,並由原機關補發領取支票憑證(另編憑證編號),出具
證明詳列事實及原因並加蓋簽證印鑑,送財稅局核明支付;如未即時辦理止付手續,致遭受
損失時,由喪失者負責。
二十、各機關各支付科目間帳目之調整及轉帳,應簽具轉帳憑單,放行至財稅局辦理轉帳,轉帳款
項一案同時涉及多筆者,得彙編轉帳憑單一份。
二十一、各機關編製轉帳憑單,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憑單內有關各欄均應詳明填列,不得遺漏。
(二)轉帳收方或轉帳付方所列各筆金額,其科目相同者,應分別併為一筆列入。
(三)科目名稱及代號,應依第十七點第六款所定之科目名稱及代號填列。
(四)轉帳收方金額合計數應與轉帳付方金額合計數相符。
(五)轉帳事由,應摘要記入轉帳事由摘要欄。
(六)憑單上簽證人員之簽證,應與留存財稅局之簽證印鑑或自然人憑證相符。
二十二、各機關轉帳憑單,於簽證放行後,如發現錯誤,應通知財稅局將憑單退回。財稅局業已列
帳者,應由原編製機關另編轉帳憑單轉正。
叁、財稅局支付作業程序
二十三、財稅局收到本府核定之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其他法定支付案或各機關其他款項繳款書,
應即建立資料檔,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二十四、各機關辦理支出收回或支票註銷之金額,財稅局應登錄各機關可支庫款餘額登記,調整其
有關科目餘額。
二十五、財稅局收到各機關放行之付款或轉帳憑單,應分別編號,並登錄電腦備查。
二十六、付款或轉帳憑單,經編號登記後,應核對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簽證人員簽證是否相符。
(二)支付科目有無餘額可供支付,查對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歲出分配預算各有關支付科目截至當時止之餘額。
2.歲出保留款之核准保留餘額,其有分期支用之規定者,並應依其規定。
3.存入市庫存款戶之特種基金或其他保管款,其支付應查對該項基金或其他保管款之結存
餘額,如有分配預算或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4.待追查損失庫款之重新列付,應以財稅局簽具之會計憑證所列實際發生損失款額為依據。
(三)查核其他項目有無錯誤或遺漏,及是否完全符合規定。
(四)各機關傳送資料與財稅局接收資料不一致產生財務責任時,應比對本作業系統備份之電子
文件,判定其責任歸屬。
二十七、付款或轉帳憑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財稅局填具退回原因,退還原編送機關:
(一)未屆支付日期。
(二)「領取支票方式」欄位錯誤。
(三)預算餘額不足。
(四)與支付法案不符。
(五)支付法案尚未到達,無付款依據。
(六)附件不全或遺漏。
(七)預算科目名稱及代號漏列或錯誤。
(八)支出用途漏列、錯誤。
(九)受款人漏列、錯誤。
(十)匯存入金融機構之名稱、代號、帳號或戶名漏列、不全、不符。
(十一)大寫、小寫金額不符。
(十二)以印鑑簽證者,受款人或金額以外各欄漏列、字跡模糊難辨,或塗改處未經主辦會計人
員加蓋簽證印鑑。
(十三)所附清單細數之和與總數不符或清單之總數與憑單之金額不符。
(十四)轉帳收付兩方金額不符。
(十五)已逾支付或轉帳期限。
(十六)各機關書面或電話通知退還。
(十七)其他應予退回之事項。
二十八、庫款領取方式為簽開市庫支票者,財稅局應根據手續完備之付款憑單檢發支票。檢發時
應依支票號碼順序,並在紙本付款憑單支票號碼欄,填註支票號碼。
庫款領取方式為電匯方式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者,應將匯款資料逐筆輸入電腦
登錄成輸送檔,再透過代庫銀行電腦網路系統,傳送存入受款人帳戶。
財稅局應按日將簽發市庫支票情形,編製簽發市庫支票清單備查。
二十九、財稅局運用代庫銀行電腦連線網路並透過財金公司跨行通匯系統辦理庫款支付業務,除
依金融資訊系統跨行業務處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外,應與代庫銀行訂立委託辦理通匯合
約。
三十、財稅局運用跨行通匯系統辦理通匯存帳作業時,應依據手續完備之付款憑單指定入帳之金
融機構名稱、存款帳號、戶名及金額辦理,經內部審核無誤後轉成匯款電子檔,由經授權
之專人將匯款資料放行至代庫銀行。
三十一、財稅局於每批次傳送匯款輸送檔時,應列明匯款筆數及總金額,直接授權代庫銀行由市
庫存款戶內代扣同等金額,並依代庫銀行每日提供之對帳單核對。
三十二、財稅局與代庫銀行倘電腦無法連線辦理匯款,為付款迅速,得依付款憑單上受款人指定
入帳之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戶名及金額,逐筆輸入電腦登錄成資料檔,並於每批次交
付資料檔時,列印市庫跨行通匯受款人清單,加蓋財稅局局長及庫款支付科科長印鑑,
併同簽開市庫支票送交代庫銀行辦理匯款。
三十三、市庫支票應依下列規定加蓋特別戳記或標識:
(一)市庫支票依市庫支票管理辦法規定,均載有「禁止背書轉讓」戳記。
(二)市庫支票經受款人指定存入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受款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其收
受之款,依規定須存放公庫者,應於票面劃平行線。
(三)市庫支票應依付款憑單「特別記載事項欄」之勾註,加劃平行線。
(四)郵寄之市庫支票,應加劃平行線。
三十四、市庫支票及匯款資料簽開後,應覆核下列事項:
(一)支票受款人及金額,匯款資料金融機構名稱及代號、帳號、戶名及金額,確與付款憑單所列
相符。
(二)支票或匯款資料之簽開確屬符合規定。
(三)支票上各項記載,確無字跡模糊,金額確無變更改寫。
(四)支票確無污漬、摺皺或破損。
(五)紙本付款憑單上確已具備驗對簽證印鑑人員、審核人員或其他指定代理人員簽章。
(六)同一付款憑單支付金額總和,確與簽開之各支票或匯款資料金額相符。
(七)付款憑單上特別記載事項欄所記載事項確已照辦。
(八)市庫支票或匯款資料應按付款憑單庫款領取方式欄記載予以區分,以利支票封發或匯款傳送。
(九)付款憑單上各項程序,處理時確無遺漏。
(十)有關支付之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三十五、市庫支票經財稅局覆核相符後,於紙本付款憑單上蓋章,並加註支票號碼及簽發日期。
三十六、市庫支票有票面記載錯誤、污損、模糊或摺皺時,財稅局應予註銷作廢,重新簽開,並更
正資料檔。
三十七、簽妥發出之市庫支票,無需兌付者,應由各機關填具市庫支票註銷申請書,檢同原支票送
財稅局辦理註銷作廢手續及沖回原支付金額。
三十八、經覆核相符之市庫支票應蓋財稅局局長及庫款支付科科長印鑑。
三十九、市庫支票之封發應依付款憑單「領取支票方式」欄所標示之方式辦理,其方式如下:
(一)電匯。
(二)自領。
(三)郵寄。
(四)領回轉發。
四十、代庫銀行接收匯款資料,應負責依本府指定扣款日,於該當日以即時連線方式將匯款匯至
解款銀行,由其存入受款人之帳戶,若發現帳號錯誤、帳戶註銷、靜止戶、戶名與受款人
不符者,應即辦理退匯款。
財稅局應依據代庫銀行退匯資料,通知原機關查明退匯原因補正後,辦理重匯。若屬退匯
不匯案件應由原機關製填支出收回書或收入繳款書送交代庫銀行辦理轉帳。
四十一、受款人自領或各機關指定人員領取之市庫支票,於完成簽章手續後,財稅局應指定專人
保管候領。
四十二、受款人自領或各機關指定人員領取市庫支票時,財稅局應核對領取支票憑證上所蓋受款
人或各機關指定人員印章與支票所載受款人或憑單所載指定人員均相符後發給之,同時
在收回之領取支票憑證上加蓋付訖日戳,收回之領取支票憑證應併同自轉領交付一覽表
備查。
四十三、受款人委託代領市庫支票者,財稅局除依第四十二點辦理外,得查註代領人之身分證件。
四十四、郵寄之市庫支票,應填具市庫支票郵寄送件單一併送交郵局點收,以掛號郵件寄發,並將
郵局簽證退回之送件單訂存備查。是項郵寄支票因故經郵局退回時,應暫行收存登記,並
通知原支用機關查明處理。
四十五、財稅局應按日根據各機關所送已簽開市庫支票之付款憑單及轉帳憑單,編製庫款支付日報
,送本府主計處存查。
四十六、財稅局完成支付程序後,各機關應自行列印對帳單核對帳務,如有不符者,應於每月十日
前填具對帳通知單,送財稅局核對調節。
四十七、財稅局應按月編製庫款支付月報附具未兌市庫支票調節表及未兌市庫支票清單,分送本府
主計處及審計機關。
四十八、財稅局應按月根據作業資料編製市庫支票領發月報表及市庫支票作廢、註銷、補發、換發
月報表,送審計機關。
四十九、財稅局應按日根據市庫總庫所送兌付市庫支票清單銷號核對,如有不符,應即查明處理。
五十、辦理庫款支付如有誤付、重付或溢付之情事,經財稅局查明尚未兌付者,應立即通知市庫總
庫止付。
五十一、誤付、重付或溢付之庫款,在通知止付前業經市庫兌付者,應簽經財稅局局長核准,按誤
付、重付或溢付金額,編製轉帳會計憑證,先予轉列有關科目,俟收回後再行沖銷。
前項誤付、重付或溢付款轉列後,應調整各機關可支庫款餘額登記。
五十二、誤付款之重新補付,應由主辦機關檢齊原付款憑單,詳加標註,簽經財稅局局長核准後,
依規定辦理。
五十三、誤付、重付或溢付款項,應由權責機關於十五日內追回,無法追回者,應由失職人員負責
賠繳,並按情節輕重議處。
五十四、庫款支付如有短付情事,財稅局應根據原付款憑單短付金額補發之,並應通知原支用機關
。
肆、市庫作業程序
五十五、財稅局簽發市庫支票所使用之印鑑,應填具印鑑卡,函送市庫總庫轉發各市庫經辦行一式
二份,作為驗對市庫支票印鑑之依據。
五十六、前點印鑑卡應具備之內容如下:
(一)財稅局填具者:存款戶名稱、機關名稱、地址、電話號碼、財稅局局長及庫款支付科科長印
鑑、財稅局檢送日期及文號、啟用日期,背面加蓋本府印信。
(二)市庫總庫收到前款印鑑卡時,應加填:經辦行收到日期、印鑑更換或註銷日期、印鑑更換或
註銷原因。
五十七、市庫存款戶印鑑之更換,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財稅局應具備正式公函,檢附新印鑑卡函送市庫總庫轉發各市庫經辦行一式二份。
(二)舊印鑑卡註銷後,應於背面加註註銷日期及原因後存查。
五十八、印鑑卡污損不明時,得由市庫總庫函請財稅局另送新卡。原印鑑卡由市庫總庫予以註銷後
存查。
五十九、市庫支票由各市庫經辦行檢視各要項均符合規定,並核對印鑑、簽發檔資料無誤及查無掛
失止付情事後兌付之。
六十、市庫經辦行應將當日兌付市庫支票資料,傳送市庫總庫,總庫經查核無誤後,應按下列手續
處理:
(一)依已兌付市庫支票總額列減市庫存款戶。
(二)編製兌付市庫支票清單送財稅局處理。
六十一、市庫經辦行辦妥掛失止付手續後,應即將市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回證聯送回財稅局。
六十二、前點巳掛失止付之市庫支票,事後尋獲,市庫經辦行辦妥註銷手續後,應即通知財稅局。
伍、特別規定事項
六十三、各機關之零用金限額,由本府訂定,並通知各該機關、庫款支付科、主計處及審計機關。
各機關所屬分支機構之零用金得單獨計算領用。
六十四、各機關之零用金,應在歲出分配預算一般行政及業務計畫有關科目項下領用之。
六十五、零用金之撥付,於每年度開始時,由各機關在核定限額範圍內,依前點規定簽具付款憑單
,送財稅局支撥。
六十六、各機關在零用金內支付之款,得按支付科目簽具付款憑單,並在支出用途欄註明撥還零用
金,由財稅局存入各該機關零用金專戶,將款撥還。
六十七、年度結束時,各機關領用之零用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在零用金內支付之款,不屬於原領用零用金之支付科目者,應由各機關簽具轉帳憑單,在
規定之市庫帳務整理期限內,送財稅局辦理轉帳。
(二)年度終了後,各機關結存之該年度零用金餘額,應於規定市庫現金收支結束期限內繳還市庫
。
六十八、依嘉義市市庫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得自行保管支用經費之機關,應按
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應按照核定之歲出分配預算每月分配數,一次或分次簽具付款憑單,送財稅局簽開以
該機關為受款人之市庫支票或存入其指定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付與該機關。
(二)各機關之分支機關無法自行簽具付款憑單者,應由其上級或主管機關,按照各該機關之核定
歲出分配數,一次或分次簽具付款憑單,送財稅局簽開以各該分支機關為受款人之市庫支票
或存入其指定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付與該分支機關。
六十九、財稅局撥由各機關自行保管支用之經費,應照一般支付程序,按支付科目列帳;其有剩餘
時,應於規定市庫收支結束期限內繳還市庫。
七十、自行辦理支付之機關,其自行保管經費之最高限額,依本府之規定。超過規定者,應在市庫
經辦行設立專戶存管,當地無市庫經辦行者,應存入本府核定之代辦機關。
七十一、各機關墊付款,報奉核定後,應通知財稅局登記,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七十二、墊付款之支付應比照本作業程序有關規定辦理。
七十三、墊付款應由原請墊機關,依核定案之規定負責收回或轉正。收回時,應簽開以「市庫存款
戶」為受款人之支票,並填具支出收回書以原墊付款科目向市庫經辦行辦理繳庫收回,並
由財稅局依據市庫經辦行之收回通知辦理轉正。
七十四、各機關經費須以外幣辦理支付者,應在核定額度內簽具付款憑單,送財稅局簽開以結匯銀
行為受款人之市庫支票,由各機關領回辦理結匯。
七十五、各機關經核定動支預備金之經費,應依規定重編歲出分配預算,經本府核定後,通知財稅
局,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七十六、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經核准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之歲出保留款,應由各該機關編製歲
出保留分配表,報經本府核定後送財稅局,財稅局應登錄各機關可支庫款餘額登記,作為
辦理支付之依據。
前項歲出保留款如已有預付、暫付者,應予扣除。
七十七、依規定應存入市庫存款戶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其收入存繳後,市庫總庫應將收入資料彙
送財稅局,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七十八、前點所稱特種基金及保管款,其支付依據如下:
(一)特種基金依據設定基金之法令、契約或遺囑等有特別規定者,應由該基金經管機關通知財稅
局依其規定辦理支付。
(二)特種基金有支出分配預算者,應由核定分配預算機關通知財稅局。
(三)無特別規定及無支出分配預算之特種基金,及一般保管款之支付,財稅局應依各該基金及保
管款存入市庫存款戶之結存餘額,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七十九、總預算內各統籌科目,由財稅局按歲出分配預算予以登記,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八十、各機關經核准動支總預算統籌科目經費之案件,其支付處理程序應比照一般支付程序辦理。
陸、附則
八十一、本作業程序所需各種書表格式,由財稅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