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避免市有不動產閒置、荒廢或低度利
用之情形發生,加強市有不動產管理及積極活化運用市有不動產空間
,提升使用效益,使地盡其利,增裕市庫並維護市容景觀風貌,特訂
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市有不動產係指市有公用及非公用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
三、本規範所稱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單位)依嘉義市市有財產管
理自治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區分之。
四、管理機關(單位)對於市有不動產應妥善經營、管理及維護,其有閒
置、荒廢或低度利用之情形者,須予以檢討並作適當處理。
五、如有前點所述者,其處理方式規定如下:
(一)環境維護:管理機關(單位)應負維護管理義務,不定期清理雜草
、清除廢棄物等房地整理工作,以減少病媒蚊孳生,維護環境衛生
,其所須之人力及經費,由現有員額及預算下運用之。
(二)空地認養:管理機關(單位)對於經管市有空地得由各級機關、學
校、團體、民間企業或個人辦理認養,藉由空地認養經營管理機制
,改善閒置、荒廢無人管理之情事。設置臨時停車場、綠地公園、
運動場或簡易藝文活動等廣場,供民眾利用。
(三)空間改造:管理機關(單位)施作綠美化,改造空間,營造城市空
間美學,型塑優質都市景觀,其所需之人力及經費,由現有員額及
預算下運用之。
(四)短期出租:管理機關(單位)在不違背其原定用途,提供短期出租
,依其房地性質分述如下:
1.閒置之非公用房地:應以標售為原則,但如需與四週作整體規劃
,為避免閒置情形繼續發生,短期內得依嘉義市市有非公用房地
短期出租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2.尚未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其使用在未違反都市計畫、使用管制
與建築管理法令規定下,短期內得依嘉義市市有非公用房地短期
出租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五)短期委託經營:閒置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建物,在不違背相關規
定下,管理機關(單位)得辦理短期委託民間經營管理。
六、管理機關(單位)內部應訂定市有不動產清查計畫(內容包含清查期
程及範圍),每年度定期、不定期清查經管市有不動產,如有閒置或
低度利用情形應先自行造冊(附表一-1、一-2)列管並陳報本府,
同時應積極檢討改進,研擬短期活化運用空間計畫或可行性方案。
七、管理機關(單位)應積極辦理可供短期運用的空間之出租或利用,於
每年年底前填報經管不動產短期活化運用情形清冊(附表二)送至本
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