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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市有不動產空間短期活化運用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府財產字第0981301712號
法規體系: 財政稅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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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避免市有不動產閒置、荒廢或低度利
    用之情形發生,加強市有不動產管理及積極活化運用市有不動產空間
    ,提升使用效益,使地盡其利,增裕市庫並維護市容景觀風貌,特訂
    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市有不動產係指市有公用及非公用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


三、本規範所稱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單位)依嘉義市市有財產管
    理自治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區分之。


四、管理機關(單位)對於市有不動產應妥善經營、管理及維護,其有閒
    置、荒廢或低度利用之情形者,須予以檢討並作適當處理。


五、如有前點所述者,其處理方式規定如下:
(一)環境維護:管理機關(單位)應負維護管理義務,不定期清理雜草
      、清除廢棄物等房地整理工作,以減少病媒蚊孳生,維護環境衛生
      ,其所須之人力及經費,由現有員額及預算下運用之。
(二)空地認養:管理機關(單位)對於經管市有空地得由各級機關、學
      校、團體、民間企業或個人辦理認養,藉由空地認養經營管理機制
      ,改善閒置、荒廢無人管理之情事。設置臨時停車場、綠地公園、
      運動場或簡易藝文活動等廣場,供民眾利用。
(三)空間改造:管理機關(單位)施作綠美化,改造空間,營造城市空
      間美學,型塑優質都市景觀,其所需之人力及經費,由現有員額及
      預算下運用之。
(四)短期出租:管理機關(單位)在不違背其原定用途,提供短期出租
      ,依其房地性質分述如下:
      1.閒置之非公用房地:應以標售為原則,但如需與四週作整體規劃
        ,為避免閒置情形繼續發生,短期內得依嘉義市市有非公用房地
        短期出租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2.尚未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其使用在未違反都市計畫、使用管制
        與建築管理法令規定下,短期內得依嘉義市市有非公用房地短期
        出租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五)短期委託經營:閒置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建物,在不違背相關規
      定下,管理機關(單位)得辦理短期委託民間經營管理。


六、管理機關(單位)內部應訂定市有不動產清查計畫(內容包含清查期
    程及範圍),每年度定期、不定期清查經管市有不動產,如有閒置或
    低度利用情形應先自行造冊(附表一-1、一-2)列管並陳報本府,
    同時應積極檢討改進,研擬短期活化運用空間計畫或可行性方案。


七、管理機關(單位)應積極辦理可供短期運用的空間之出租或利用,於
    每年年底前填報經管不動產短期活化運用情形清冊(附表二)送至本
    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