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述
一、為執行嘉義市市有(以下簡稱市有)不動產產籍管理,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不動產,係指公用及非公用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
三、本規範所稱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機關(單位)為直接使用機關、
單位、學校或依業務屬性區分之各業務單位。
四、管理機關(單位)應就所經管之不動產,登錄本府指定財產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財產
系統)建檔列管。
五、管理機關(單位)應指定專人管理財產系統。並隨時注意產籍資料之異動,如有誤繕、漏
登、標示變更或其他原因致產籍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者,管理機關(單位)應辦理異動更
正。
六、管理機關(單位)應就所保管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等財產權利憑證,
設置備查簿,隨時登記其收發情形,以備查考。但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五條規定,公有
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得申請免繕發所有權狀。
七、管理財產人員異動時,應列印財產清冊及其保管之財產權利憑證及財產登記憑證,應列冊
辦理交接。
八、主管機關對於各管理機關(單位)產籍登記事務,應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以落實產籍管理。
九、主管機關應就管理之產籍資料每年定期與土地登記資料進行檢核,使產籍資料與土地登記
資料一致,以健全產籍管理。
貳、產籍之登錄列管
十、管理機關(單位)應依所管有不動產性質,區分類別為公務用、公共用、事業用或非公用
不動產登錄列管。
十一、經相關權責機關核定為古蹟或具文化性、歷史性、藝術性經核定為珍貴不動產者,應依
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辦理。
十二、土地新增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產籍登錄及列管:
(一)發生原因
依法徵收、價購、接管、受贈及奉核定有償撥用等原因,增加經管之市有土地。
(二)列帳價格
按當期申報地價列帳。價購、徵收或有償撥用者,依其取得之價格列帳,並俟取得
價格低於當期申報地價時,再依申報地價調整產價。
(三)登錄列管
1.管理機關(單位)於地政事務所辦竣徵收、價購、接管、受贈及有償撥用等登記後
,登錄產籍資料於財產系統。
2.管理機關(單位)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乙份送交會計單位:
(1)財產增加單。
(2)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未繕狀者免附)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管理機關(單位)應將下列文件列冊保管:
(1)土地所有權狀(未繕狀者免附)。
(2)土地登記謄本。
(3)地籍圖、位置圖及照片。
(4)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5)產權取得證明文件。
(6)已申請鑑界者之立樁照片(能看出樁位及周遭明顯地形地物),以利樁位遺失時
,可大致判定樁位地界之用。
(7)提供他人使用之契約文件及奉准原簽。
十三、建物新增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產籍登錄及列管:
(一)發生原因
依法買賣取得、接管、受贈、奉核定有償撥用、新建等原因增加經管之市有建物。
(二)列帳價格
按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價列帳;但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價無法查明者,依
稅捐機關當期課稅現值列帳,無課稅現值者,由管理機關(單位)估定之。
(三)登錄列管
1.管理機關(單位)於地政事務所辦竣建物買賣取得、接管、受贈、有償撥用、新建
等登記後,登錄產籍資料於財產系統。如短期無法辦理建物登記或未能辦理建物登
記者,則於完成點交後,向稅捐機關申請設立(變更)稅籍,登錄產籍資料於財產
系統。
2.管理機關(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乙份送交會計單位:
(1)財產增加單。
(2)所有權狀影本(未繕狀者免附)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管理機關(單位)應將下列文件列冊保管:
(1)建物所有權狀(未繕狀者免附)。
(2)建物登記謄本。
(3)建物建造、使用執照及測量成果圖。
(4)位置平面圖。
(5)點交紀錄(未辦登記者)。
(6)稅籍資料。
(7)產權取得證明文件。
(8)提供他人使用之契約文件及奉准原簽。
參、產籍之異動處理
十四、對經管之建物進行改良或修繕,可延長財產之耐用年限或增加服務潛能,並未新增個體
財產時,於驗收完畢後,辦理財產增(減)值作業。
十五、土地減少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產籍異動:
(一)發生原因
依法撤銷徵收、出售及奉核定由他級政府機關有償撥用等原因,減少經管之市有土
地(或價值)。
(二)除帳
1.管理機關(單位)於地政事務所辦竣登記後,將產籍資料辦理減損除帳或減值處理。
2.管理機關(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乙份送交會計單位:
(1)財產減損單。
(2)土地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十六、建物減少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產籍異動:
(一)發生原因
因出售、報廢及拆除、有償撥用、滅失等原因,減少經管之縣(市)有建物(或價
值)。
(二)除帳
1.管理機關(單位)於地政事務所辦竣登記或稅捐機關註銷稅籍後,辦理財產減損或
減值作業。
2.管理機關(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乙份送交會計單位:
(1)財產減損(減值)單。
(2)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經管之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於處分(法律上權
利變動或事實上對建造物加以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前,應先由本府文化資產
主管機關(單位)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
十七、管理機關(單位)變更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產籍異動:
(一)發生原因
依實際使用情形、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變更或奉核定由他級政府機關撥用等原因,變
更管理機關。
(二)土地實際使用情形及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改變,變更管理機關之登錄列管:
1.原管理機關(單位)應辦事項:
(1)將產籍資料辦理減損除帳。
(2)應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乙份送交會計單位:
A.財產減損單。
B.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2.新管理機關(單位)應辦事項:
(1)辦理財產新增作業。
(2)應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乙份送交會計單位:
A.財產增加單。
B.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未繕狀者免附)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應將下列文件列冊保管:
A.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未繕狀者免附)。
B.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
C.地籍圖。
D.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E.建物測量成果圖。
F.產權取得證明文件。
G.稅籍資料。
(三)奉核定由他級政府機關撥用,變更管理機關之登錄列管:
1.原管理機關(單位)應辦事項:
(1)於地政事務所辦竣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後,將產籍資料辦理減損除帳。
(2)應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乙份送交會計單位:
A.財產減損單。
B.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2.新管理機關(單位)應辦事項:
(1)於地政事務所辦竣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並發給所有權狀(未繕狀者免附)後,辦理
產籍登錄。
(2)將下列文件列冊保管:
A.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未繕狀者免附)。
B.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
C.地籍圖。
D.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E.建物測量成果圖。
F.產權取得證明文件。
G.稅籍資料。
十八、因土地分割、合併、重測、重劃及地價調整等原因,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產籍異動:
(一)列帳價格:土地分割、合併、重測、重劃,依異動後之申報地價入帳。
(二)登錄列管
1.土地分割、合併、重測、重劃,依異動後之申報地價入帳。
(1)管理機關(單位)於地政事務所辦竣登記後,將分割、合併、重測、重劃前之資
料辦理減損更新,並重新登錄分割、合併、重測、重劃後之各筆土地資料。
(2)管理機關(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乙份送交會計單位:
A.財產增(減)單。
B.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未繕狀者免附)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管理機關(單位)應將下列文件列冊保管:
A.土地所有權狀(未繕狀者免附)。
B.土地登記謄本。
C.地籍圖。
D.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2.地價調整之登錄列管:
(1)財稅局每年三月應於產籍資料登錄當期土地公告現值,並隨公告地價調整登錄申
報地價,以調整帳值。
(2)管理機關(單位)應隨公告地價調整登錄申報地價,以調整帳值。
3.土地辦理逕為分割時,地政事務所應配合通知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
肆、產籍之檢核
十九、主管機關應就市有土地之產籍資料,每年至少與地籍總歸戶資料核對一次,並得視需要
不定期辦理。資料核對結果不符者,應交由管理機關(單位)查明更正,並由主管機關
追蹤列管。
二十、管理機關(單位)對於資料不符之處理:
(一)地段、地號不符者,應洽地政事務所查明是否曾辦理重測或重劃,並依查證結果辦
理產籍異動更正。
(二)因徵收、價購而新增之土地、建物,尚未建立財產帳者,應依規定辦理產籍新增。
(三)已建立財產帳而尚未辦理產權登記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相關規定,洽地政事務所
辦理產權登記。
(四)面積不符者,應洽地政事務所查詢該筆土地是否曾辦理分割,或係誤繕,並依查證
結果辦理面積異動更正。
(五)申報地價、公告現值、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不符者,依地政資料辦理產籍異
動;都市計畫土地則另洽都市計畫單位查明都市計畫分區及用地別,辦理產籍異動
。
伍、報表作業
二十一、平時報表
(一)管理機關(單位)於辦理產籍新增或異動,涉及財產增減作業時,應檢附下列文
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乙份送交會計單位:
1.財產增加(減損、轉增、轉減、增值、減值)單。
2.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十二、月報表:
各管理機關(單位)財產管理人員每月應列印下列報表陳報首長核定後,乙份送交
會計單位:
1.財產增減結存表。
2.財產增減表。
二十三、年報表:
管理機關(單位)應於每年元月十五日前,應檢附下列文件函送財稅局核備:
(一)財產增減結存表。
(二)財產目錄。
(三)財產目錄總表。
(四)珍貴動產不動產增減表。
(五)珍貴動產不動產增減結存表。
(六)珍貴動產不動產目錄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