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激勵本府同仁主動積極,求新求變,檢討各項行政法規、作業流程
之創新改革,以增進行政效率提升服務品質及降低施政成本,提升政
府施政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
(一)本府各處暨所屬機關員工均可依本要點提出業務創意提案。
(二)個人提案:以個人名義提出。
(三)團體提案:2 人以上共同提出。
三、業務創意提案受理範圍:
(一)對本府組織、管理制度及法令規章研提之改進方案,足以提高行政
效率。
(二)對業務推動方法或流程及執行技術之改進,能具體實施者。
(三)對工作環境、辦公室配置之改善,能具體實施者。
(四)推動全面品管,落實品質研發,能具體實施者。
(五)推動電子化政府,便捷服務流程,能具體實施者。
(六)樹立服務形象,提升服務品質,能具體實施者。
(七)蒐集民情輿情,並研提改進意見,能具體實施者。
(八)結合社會資源,引進企業管理技術,足以提升本府行政效率者。
(九)規劃資訊系統,協助業務作業之改進,能具體實施者。
(十)具開源節流或防止弊端成效,能具體實施者。
(十一)對城市行銷及大型活動策劃具有創意,提昇市府形象者。
(十二)針對市長政見,研擬實踐計畫,能具體實施者。
(十三)業務整合,提升服務品質,便捷服務流程,能具體實施者。
(十四)其他創新作為,能具體實施者。
四、業務創意提案不受理範圍:
(一)現行業務之改進措施,係經委託學術機構研議之結果。
(二)純屬原則性建議未提具體改進措施者。
(三)重覆提案者,但具有更佳創意者不在此限。
五、業務創意提案推行組織:
(一)本府設立創意提案評審委員會,設召集人 1 人,由副市長擔任,
副召集人 1 人由秘書長擔任,委員由參議、秘書、各處一級主管
暨所屬機關單位主管組成,各委員均為無給職。
(二)創意提案評審委員會原則上每月召開會議 1 次,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其幕僚作業,由本府企劃處擔任。
六、創意提案評審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本府各處暨所屬機關創意制度之審議。
(二)創意制度推動執行之督導辦理。
(三)創意制度執行成果之評審與獎勵。
(四)其他與創新工作有關之事項。
七、提案程序:
(一)由提案人繕打列印提案表 1 份,提案內容如係本處業務,由該單
位自行初審後,再將提案表送交企劃處並傳送電子檔案;提案內容
如係跨單位業務,則直接將提案表送交企劃處並傳送電子檔案。
(二)企劃處收到提案表後先依提案格式審核是否完備,決定受理與否,
經受理之提案依其內容送實際執行單位於一週內提出可行性意見或
其他看法後,回覆企劃處。
(三)企劃處將實際執行單位初審完畢之提案彙送評審委員會審查。
(四)評審委員會依據提案內容與業務單位意見進行提案受理與否之審查
,並於核定實施方式後交業務執行單位正式執行,通過受理者提案
人獲頒提案獎。
(五)提案人如對審查結果(含初審)有異議,得申請覆審。企劃處於收
到覆審申請後逕送評審委員會審理。
(六)評審委員會評定實施之提案,由企劃處追蹤業務單位執行進度與成
果。
(七)審定之提案經評審委員會審定執行狀況與效益皆佳者,予以結案,
業務實際執行單位獲頒成功獎。
(八)經評審委員會審定執行未成功之提案,由執行單位向委員會提出說
明報告。
八、提案報告以A4格式,字體大小 14 點標楷體,直式橫書書寫,內容
應包括現狀檢討及問題分析、改善內容、執行方法及預期效果。(格
式如附表一)
九、提案及執行情形評審項目:(格式如附表二、附表三)
(一)主題與內容:
1.對於行政革新提新方案或新制度,著有重大價值者。
2.對於機關業務創新改進辦法,著有效益者。
(二)創意提案執行完竣效益屬性:
1.流程簡化。
2.e 化。
3.作業標準化。
4.節省時間,降低施政成本。
5.權責下授。
6.作業透明化。
(三)執行方法:
1.基本理論假設妥當。
2.方法正確。
3.程序適當。
4.資料蒐集完備。
5.參考文獻完備。
(四)具體績效:
1.列舉具體可行辦法,足供實施參考者。
2.提出具體改進方案,能收顯著效果者。
十、創意案件,如需動支經費由各單位相關業務經費項下支應,若經費龐
大,則優先列入下年度預算編列時考量。
十一、獎勵方式
(一)提案獎:創意案件經評審委員會多數決議評定確屬具體可行者,
核予行政獎勵嘉獎 1 次,並於市務會議公開表揚。
(二)成功獎:創意案件之提案,經評審委員會審定執行狀況與效益皆
佳者,實際負責創意方案執行人員應核予行政獎勵,於市務會議
公開表揚,並作為遴選本府模範公務人員、年度考績之重要依據
。
1.評分達 95 分以上者,實際負責創意方案執行主辦人員核予記
功 2 次,協辦人員核予記功 1 次或嘉獎 1 至 2 次。
2.評分達 90 分以上者,實際負責創意方案執行主辦人員核予記
功 1 次,協辦人員核予嘉獎 1 至 2 次。
3.評分達 85 分以上者,實際負責創意方案執行主辦人員核予嘉
獎 2 次,協辦人員核予嘉獎 1 次。
十二、本實施要點奉市長核定後實施,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