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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嘉義市所屬公立國民中小學超額教師輔導介聘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0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府教學字第1061502713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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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公平、公正、公開辦理本市公立國民
    中小學超額教師介聘,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超額教師,係指因學校減班、學區內新設校及學區調整等
    因素,以致實際教師員額數超過員額編制標準之教師數。


三、各校超額教師數依核定普通班、特殊班及各學習領域(科)、彈性課
    程所需教師數分別核算,學校並應先行校內調整。各領域間調整或普
    通班與特殊班之調整,應以具有各該學習領域(科)教師登記資格者
    為限。


四、超額教師產生之原則:
(一)教師自願:如自願人數超過超額人數時,學校應依下列原則依序列
      冊輔導介聘:
      1.於該校服務年資深淺,以資深者優先。
      2.年齡大小,年長者優先。
(二)無自願者或自願人數不足時,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下列原則訂
      定「超額教師處理原則」,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1.服務年資。
      2.行政年資。
      3.研習及研究。
      4.其他。


五、超額教師之申報:
(一)各校超額教師之核算與產生,應切實依據本要點辦理。
(二)學校應依各校「超額教師處理原則」擬具超額教師介聘名冊,並經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於每年 5  月 20 日前提報本府並以
      書面通知當事人。


六、超額教師之輔導介聘:
(一)依教師法第十五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廿條規定之精神,超額教師之輔
      導介聘應優先辦理,以確保教師工作權。
(二)本府調查各校缺額時學校應詳實列出缺額,優先提供市內超額教師
      輔導介聘,另新設校之教師缺額應優先提供原學區超額學校教師移
      撥之用。
(三)本府依各校所提出之缺額及超額教師之意願,輔導協商教師介聘。
      若有二人以上同時志願同校(同一科目)時,依下列原則決定介聘
      順序:
      1.以志願較前者優先。
      2.以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總服務年資資深者優先。
      3.以上條件均相同時,以年長者優先。
(四)超額教師經介聘委員會協商輔導介聘後,本府將介聘結果通知學校
      ,新任職學校應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未於規定內審查者,視
      為同意介聘結果;另除該師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各款不適任之事實
      ,且學校能提出證明者外,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不得拒絕,並由教
      師評審委員審核後由校長聘任之。


七、其他事項
(一)超額學校
      1.不得為達成處理不適任教師之目的,而違反超額教師產生之原則
        ,以任何形式強迫教師自願超額介聘。
      2.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留缺額,在完成超額教師輔導介聘後,於開學
        前若因臨時原因或教師臨時辭職等不可預測之因素而有缺額時,
        原校應依原超額列冊順序之反順位接受回原校服務,若超額教師
        不願返回原校服務,需簽訂切結書。
      3.教師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應予留職停薪
        者,不得列為超額教師,唯若即將屆滿復職並於新學年之始(8
        月 1  日)即可復職者,應列入本要點相關規定處理。
      4.凡有超額之學校,當年度不得再辦理合格教師甄選。
(二)超額教師
      1.列為超額輔導教師,若現任教科別已無缺可介聘,則調整以第二
        專長介聘缺額學校,倘若全市均無超額教師得任教之科別缺額,
        應由原服務學校自行調整或依教師法第 15 條之規定辦理資遣。
      2.於開學前如原校同登記類科出缺,經調入學校校長同意,可回原
        校服務,原校不得拒絕。
      3.連續兩年均為非自願超額介聘至他校教師,爾後三年內如非自願
        超額介聘,免列該校超額教師。
      4.超額介聘之教師應依通知期限至各介聘服務學校接受教師評審委
        員會審查及報到,未於期限接受審查或逾期未辦理報到者視同放
        棄,並由原服務學校依教師法第 15 條之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自函頒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