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
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對象為本市各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三、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如下:
(一)返校服務事項:指基於推動學校校務工作之需求,教師應返校參與
、辦理或協助之事項。
(二)研究與進修事項:指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從事下列與本職有關之學
習或研究活動。除法令或政策規定應辦理之課程外,本府得與嘉義
市教師會於每學年度前協商,視學校需求授權訂定各校研究與進修
相關事宜。
前項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之實施,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
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者,依教師請假規則第
十五條規定辦理。
四、寒暑假開學前一週擇一日作教學準備,全體教師均應返校;教師寒、
暑假期間應返校服務及研究進修日數,本府與嘉義市教師會協商後訂
定之,其總日數為 2 日至 5.5 日(含寒暑假開學前一週之教學準
備日)。
五、扣除寒暑假各一日之教學準備,尚餘日數,視各校不同之需求,授權
由各校自行訂定,分配於寒假與暑假中進行返校活動,並經校務會議
通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