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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所屬各公立學校教師請假課務安排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4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0960075459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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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第 14 條規定辦理。


二、教師請公(差)假、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分娩假、流產假、喪假
    、骨髓捐贈假、器官捐贈假者,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教務處遴聘合
    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本規定所稱課務係為學校所排
    定之課表內容。


三、教師請病假二日內者,期間所遺課務應另定時間補授或經學校同意後
    委託合格人員代課或由學校逕行指定人員代課,其應支給代課人員之
    鐘點費,由請假人自理。但請病假連續三日(不含假日)以上者,得
    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四、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休假所遺課務之調課代課,由請假人覓得合適
    代理人,該節課之鐘點費由請假人自理。


五、教師有兼課或代課者,其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接
    替,並停發請假期間之兼課或代課鐘點費。


六、國中教師兼任導師請假期間所遺導師職務宜由未兼職務之專任教師代
    理為原則,代理導師期間連續五日以上減四節課、連續三至四日減二
    節課,超出鐘點改發兼代課鐘點費。


七、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請假期間所遺行政職務工作得由學校指定教師代理
    ,代理期間十日(不含假日)以上得按照行政職務任課時數排課,所
    遺課務國中部份超出鐘點改發兼代課鐘點費、國小部份由學校依規定
    聘請合格人員代課。


八、處室主任代理校長職務連續十日(不含假日)以上者,其代理期間得
    依第七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