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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好人好事代表評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6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府社行字第1091603070號函修正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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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市好人好事代表選拔確實達到公正、公平
    、公開、客觀之原則,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評審標準:
(一)必備條件: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修德守法、近五年內無不良素行紀錄,且未曾當
    選為好人好事代表接受表揚者。
(二)評審項目:
  1.愛國愛鄉、犧牲奉獻:對團結全民意志、建立祥和社會有具體事實者(佔十五分)。
  2.見義勇為、捨己救人:對維護社會正義、發揚互助德行有示範作用者(佔二十分)。
  3.孝親尊長、慈幼睦鄰:對弘揚倫理道德、推動文化建設有顯著事蹟者(佔十五分)。
  4.熱心公益、樂善好施:對支援基層建設、造福地方民眾有重大貢獻者(佔二十分)。
  5.守法守紀、勤勞節儉:對實踐社會革新、端正社會風氣有優異表現者(佔十五分)。
  6.盡忠職守、便民利民:對革新政治風氣、發揚服務美德有啟導作用者(佔十五分)。

三、人選推薦方式:
(一)由各里辦公處推薦人選。
(二)由各級人民團體推薦人選。
(三)由各級學校推薦人選。

四、選拔程序:
(一)初審:
  1.由各區公所為初審執行單位就各里辦公處推薦該轄區之候選人,分別依照評審項目及
    比重配分,公正、客觀評審,並將推薦名單(總人數以八人為限)送交本府評審委員會
    進行複審。
  2.由本府為初審執行單位就各級人民團體及學校推薦候選人,分別依照評審項目及比重
    配分,公正、客觀評審,並將推薦名單(以四人為原則)送交本府評審委員會進行複審。
(二)複審:
    由本府組成評審委員會,委員會置委員七人,由本府一級主管中指派正、副召集人各
    一人,另五人則遴選社會各界賢達(含嘉義市議會代表二人)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