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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嘉義市模範父親代表評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府社行字第1061609492號函停止適用
法規體系: 社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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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市模範父親代表選拔確實達到
    公平、公正、公開、客觀原則,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評審標準:
(一)、 必備條件:
 1. 設籍本市。
 2. 修德守法、近五年內無不良素行紀錄者。
 3. 未曾當選為模範父親代表並接受表揚者。
(二)、 評審項目:
 1. 教養子女,重視子女教育,其子女均有正當職業,並有卓越表現者(佔十
    五分)
 2. 堅忍刻苦,撫育子女或單親、殘障者子女有成,且對家庭社會具有貢獻者
   (佔十五分)。
 3. 敦品向善,其言行堪為子女楷模及地方表率者(佔二十分)。
 4. 孝親睦鄰,熱心公益,家庭生活美滿,為鄰里所推崇者(佔二十分)。
 5. 關心社區、愛鄉愛國,對社會具有示範作用且具體事蹟者(佔十五分)。
 6. 盡忠職守,犧牲奉獻,服務社會國家具有重大貢獻者(佔十五分)。


三、選拔程序:
(一)、 初選:
 1. 各區公所應邀請轄內有關機關、學校及團體代表共同組成評審委員會辦理
    初選,就各單位之候選人,分別依照評審標準公正、客觀評審。
 2. 模範父親代表之產生,應由各村里辦公室,當地機關、學校、團體負責推
    薦候選人(以戶籍在各區者為限),並不得重複。

(二)、 複選(本市模範父親代表):
 1. 由本府組成評審委員會審議選拔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惟有特殊事蹟足
    堪表率並經評審委員審核通過者,不在此限。
 2. 本府評審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市長為當然委員並任召集人,另委員八人
    由市長聘請本府一級主管及社會相關人士聘(兼)之。

四、表揚方式:各區模範父親代表經推薦接受本府複選合格者,由本府於父親節
    前夕予以公開頒獎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