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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嘉義市模範母親代表評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府社行字第1061609492號函停止適用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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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市模範母親代表選拔確實達到
     公平、公正、公開、客觀原則,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評審標準:
(一)、 必備條件
  1. 設籍本市。
  2. 修德守法、近五年內無不良素行紀錄者。
  3. 未曾當選為模範母親代表並接受表揚者。
(二)、 評審項目:
  1. 教養子女,重視子女教育,其子女均有正當職業,有卓越表現且對家庭社會
     具有貢獻者(佔二十五分)
  2. 其言行堪為子女楷模及地方表率者(佔二十五分)。
  3. 孝親睦鄰,熱心公益,為鄰里所推崇者(佔二十五分)。
  4. 關心社區、愛鄉愛國,服務社會國家具有重大貢獻,對社會具有示範作用且
     具體事蹟者(佔二十五分)。

三、 選拔程序
   初選:
     各區公所應邀請轄內有關機關、學校及團體代表共同組成評審委員會,就各
     單位之候選人,分別依照評審標準公正、客觀評審。模範母親代表之產生,
     應由各村里辦公處,當地機關、學校、團體負責推薦候選人(以戶籍在各區
     者為限),並不得重複。

   複選:
    由本府組成評審委員會審議選拔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惟有特殊事蹟足堪表
    率並經評審委員審核通過者,不在此限。
    本府評審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市長為當然委員並任召集人,另委員八人由市
    長每年聘請本府一級主管及社會上相關人士聘(兼)之。

四、表揚方式:各區模範母親代表經推薦接受本府複選合格者,由本府於母親節
    前夕予以公開頒獎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