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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嘉義市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3 月 2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130954600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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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特殊教育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嘉義市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之組織及人員如下:
(一)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教育處處長兼任。另置委員十五至
      二十一人,由市長就專家、學者、相關團體或機構及家長代表聘兼之,任期兩年,期滿
      得續聘。
(二)本會成員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
      少於三分之一。
(三)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主管特殊教育業務之科長兼任;置幹事一人,由教
      育處特殊教育業務承辦人兼任。
(四)代表服務機關出任者,應隨其職務進退。

三 、本會之主要任務包括:
(一)提供本市特殊教育發展方向作為政策訂定與執行之參考。
(二)有關特殊教育之發展與諮詢事項。

四、本會召開會議之相關事項如下:
(一)本會每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開,必要時得由副召
      集人召開。
(二)召開會議必要時得邀請與當次開會議題有關之單位、團體代表及人員列席參加。

五、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六、本會會議決議事項,交由權責單位辦理,並於下次會議報告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