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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嘉義市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安置原則與輔導暨減少班級人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3 月 0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102年7月22日府教特字第1021509204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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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旨在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順利完成學業,並經由適
    性教育,充分發展身心潛能,養成健全人格,增進生活、學習及社會
    服務能力。


三、本要點適用於本市所轄各級公私立國中小學暨幼稚園(以下簡稱各校
    )。


四、本要點所稱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係指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輔
      導轉介者。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五、各校安置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應依下列原則,提供最適合其發
    展之環境:
(一)應依該學生之個別教育需要,評估其安置之適當性。
(二)應安置與其他學生,一同接受適當教育;但在普通班提供之教育輔
      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無法滿足該學生之需要時,經家長同意及
      鑑輔會核准,得安置在特殊教育場所。
(三)該學生狀況有明顯改變或不適應情事者,得調整其安置方式。
(四)應安置在其住家附近學校就讀,並協助讓學生與其他學生同等機會
      參與校內外活動。


六、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以在原班級接受相關教育輔導為原則,各校
    除運用原有輔導措施外,應依學生學習需要或適應能力,利用特殊教
    育班、資源班及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等資源提供服務。


七、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師,應依下列各款順序遴用之:
(一)具特殊教育教師或輔導教師資格者。
(二)曾任教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班者。
(三)熱心輔導並願配合特殊教育工作者。


八、教師對該班級身心障礙學生之職責如下:
(一)擬訂個別教育計畫,實施個別教學。
(二)積極協助提供學生、家庭支援服務。
(三)因教育所需之其他協助。


九、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成績評量方式如下:
(一)平時考查:應設計個別平時評量表,以記錄學生學習狀況,其考查
      結果,為該科平時成績。
(二)定時考查:學生在原班或資源班接受定期考查,惟該科目試題內容
      得由任課教師決定,並於原班成績冊上註記。


十、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招收一名為限,其他
    教育階段每班最多安置二名為原則,但安置嚴重情緒障礙或自閉症學
    生時,以一名為限。


十一、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在不增班之原則下該班人數依下列原則
      酌減:
  (一)學前教育階段,普通班每招數一名身心障礙幼兒,減少一至三名
        。
  (二)其它教育階段,普通班每班安置嚴重情緒障礙或自閉症學生一名
        ,酌減三至五名。其他身心障礙學生每安置一名,酌減一至三名
        。
  (三)普通班原有學生總人數低於二十名者不適用前二款規定。


十二、為使身心障礙學生與一般學生共同接受教育,各校應依下列規定,
      訂定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輔導計畫:
  (一)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小組,並應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推展、檢
        討及修正輔導計畫。
  (二)各校徵聘普通班教師,以曾修畢特殊教育導論三學分,或參加特
        殊教育研習五十四小時者,優先任用。
  (三)建立無障礙校園環境,使身心障礙學生對校園設施及設備,均能
        順利進出並安全使用。
  (四)對身心障礙學生實施各項輔導活動。
  (五)各校應結合各類專業人員,協助教師輔導身心障礙學生。
  (六)提供機會並鼓勵學校行政人員及教師,接受特殊教育研習及在職
        進修。
  (七)安排學校(班)教師與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互訪、觀摩教學
        、交換教學等活動。
  (八)對身心障礙學生所就讀普通班之教師,應給予獎勵、提供諮詢與
        協助、研習與進修機會,並減少行政工作。
  (九)提供普通班學生機會,以認識及協助身心障礙學生。
  (十)鼓勵學生家長及社會人士,參與輔導計畫投入志工行列,協助推
        展各項活動。


十三、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所需輔具,由政府視經費酌予補助之。


十四、本要點奉市長核定後函發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