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教育人員對兒童及少年保
護事件之責任通報制度,加強責任通報案件調查及獎懲處理,
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包括: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
形之一者。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所稱家庭暴力者。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稱性侵害犯罪者。
(四)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情形之ㄧ,且未達性侵害
之程度者。
(五)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條所稱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
行為者。
三、適用對象: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所規範之教育人員
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教育人員。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所規範之教育人員。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所規範之教育人員。
四、法定通報責任: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責任通報
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時,應立即向本府教育處及社
會處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規定,責任通報人員在執行職務
時知有家庭暴力之犯罪嫌疑者,應通報本府教育處及社會處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定,責任通報人員於執行職務
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本府教育處及社會處
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四)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九條規定,責任通報人員知
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或知有性交
易之犯罪嫌疑者,應即向本府教育處、社會處或檢警單位報
告。
五、教育人員於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時,應依下列程序進行責
任通報:
(一)於二十四小時內逕向嘉義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
(得先以電話向家暴防治中心通報,再依規定填具通報表並
以傳真方式回傳之)。
(二)告知所屬學校、幼兒園,由承辦業務單位協助於二十四小時
內進行責任通報,並由業務承辦單位主管確認完成責任通報
。
(三)教育人員除依上述程序應完成法定責任通報外,其所屬學校
機關應向本府教育處完成校安通報。
六、行政獎懲:
(一)教育人員依法定職責完成責任通報,且積極配合提供完備資
訊,有助社工員介入處理,確有績效者得經本府教育處或學
校評估依相關規定予以適當奬勵。
(二)教育人員未依法定職責完成責任通報,致社工員未能及時介
入處理,保護個案人身安全,經本府教育處或學校評估確有
疏失者得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
(三)對校園性侵害事件知情而隱匿不舉報者,本府或學校應對相
關人員處以大過以上之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