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一)延伸特教觸角並照顧特殊教育學生學習權。
(二)落實特教之實質意義,施以多元化特教資源服務。
二、實施對象:本市設自足式特殊教育班之國民中小學
三、實施原則:
依各類特殊班學生人數之差異性,由該班提供不同節數之資源服務。
其原則分列如下:
(一)人數一人以下即轉型為該類別資源班。
(二)班級人數國中二至三人,國小二人,需提供資源服務節數六至八節
。
(三)班級人數國中四至六人,國小三至四人,需提供資源服務節數四至
六節。
(四)班級人數國中七至八人,國小五至六人,需提供資源服務節數二至
四節。
前列資源服務節數均應以個別教師為之,並核算在教師基本授課時數
內。
四、服務對象及內容:
(一)服務對象: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家長、義工及學生。
(二)服務內容:包含補救教學、學習評量、特教諮詢、鑑定評量、心理
諮商、生活輔導、協助普通班教師擬定 IEP 等。
五、各校凡實施資源服務之特殊教育班,需於開學後三週內提出資源服務
實施計畫報市政府,若因特殊情形,得視實際情況予以酌減或彈性運
用,惟仍須報市政府核備。
六、本要點奉市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