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之特殊教育班(以下簡稱特教班),包括集中式特教班、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
導班。
三、新設立特教班或特教班轉型之學校,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擬定特教班設班
或轉型實施計畫,函報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實施計畫應包含師資、空間、設
備及經費等相關項目。
四、各類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應依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及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
生鑑定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為利本府進行人力調整、學生巡迴輔導服務派案等作業,各校應於八月十五日前至特教通報
網更新、建置特教班學生資料;並於每年九月底前將各類班級學生數、課程表、擔任教師及
授課節數等相關資料,函報本府備查。
六、學校得依學生之個別需要,彈性調整課程、科目(或領域)及教學時數,惟須經家長同意並
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決議同意後,報請本府核定後實施。
七、學校應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訂定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進行教學。
另針對資賦優異學生訂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
八、各校各類特教班應依規定編列預算並專款專用。
九、特教班編制教師應由合格特殊教育教師擔任,各階段教師員額編制:
(一)國小:每班教師二人。
(二)國中:每班教師三人。
特教班導師設置:
(一)集中式特教班:置雙導師。
(二)分散式資源班:由各校逕依當學年九月一日安置之學生數予以設置。
1.身心障礙類:國中每滿二十六人、國小每滿十八人,得置導師一名。
2.資賦優異類:國中每滿三十人,得置導師一名,每班以置二名導師為限。
十、特教班任課教師應以專任為原則,每班教師兼任行政工作者,以一人為限。
特教班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以特教行政工作為原則。兼任特教行政工作以外之行政職務,
需經專案報府核備。
特教班教師擔任導師者,應以特殊教育合格教師為優先,不宜再兼任其他行政職務。
特教班教師有部分節數與普通班教師交互支援者,應對等補足。
十一、國中小身心障礙類班級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說明如下:
(一)國小:
1.集中式特教班:導師每人每週授課節數十八節。
2.分散式資源班:教師每人每週授課節數二十節。擔任導師者,每人每週授課節數
十八節。
3.各類巡迴輔導班:教師每人每週授課節數十八節。
(二)國中:
1.集中式特教班:教師每人每週授課節數十六節,雙導師之課務由學校自行採以下之
方式擇一辦理:
(1)平均分攤之方式:每人每週授課節數十四節。
(2)學校自行劃分雙導師之職責及課程分配:第一位導師每週授課節數十二節,第二
位導師每週授課節數十六節。
2.分散式資源班:教師每人每週授課節數十六節。擔任導師者,每人每週授課節數
十四節。
3.各類巡迴輔導班:教師每人每週授課節數十六節。
國中小資賦優異類班級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說明如下:
(一)國小:比照普通班教師每週授課標準辦理。
(二)國中:比照本市國民中學各領域專任教師及導師每週授課節數表。擔任資優資源班導
師者,每週授課節數得酌減二節。
兼任特教行政工作者酌減授課節數比照一般組長。
特教班教師兼任本市特教資源中心業務,每週授課節數得酌減三至四節。
十二、特教班教師除規定應授課節數外,應作特殊教育學生之個案分析研究與諮詢、編寫個別化
教育計畫或個別輔導計畫、製作教材與教具及生活輔導等特教相關工作。
十三、特教班編制教師,得支領特殊教育職務加給,其支領及計算方式,依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
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第三點規定辦理。合格特教教師及非合格特教教師之特殊教育職務
加給,另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