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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辦理特殊教育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0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140956000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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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實施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之特殊教育學生,提供各類學生適性、多元化的學習環境,以維護特殊教育學生受教權益,並能適時合理調整員額人力,有效整合市內特教資源,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特殊教育班(以下簡稱特教班),係指設置於本市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含附設幼兒園)及公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之集中式特教班、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

三、各類特殊教育班級員額人力規劃原則:

()以教育部特教通報網之特殊教育學生人數為依據,考量合理師生比暨實際特殊教育資源整合需要,規劃增減及調整班級。

()依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及特殊教育諮詢會評估特教資源差異性建議規劃班級增減及調整,或由各學校依鑑定安置學生數提出班級增減及調整。

()提供最少限制與就近安置為原則,以多元化的學習方式提供特教服務。

()以申請學校現有設備、合格師資、學生數等條件完備者列為優先設班考量。

四、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班級標準及員額編制,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辦理。

五、申請新設立特教班或特教班轉型之學校,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擬定特教班設班或轉型實施計畫,函報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實施計畫應包含學生現況分析、師資、空間、設備及經費等相關項目。

經核定之各類特教班,依有關法令並視實際需要進行督導、訪視及評鑑工作,經列為待改進,複評輔導追蹤未改進者,得據以減班(員額)或轉型,惟不得影響特教學生受教權益。

六、集中式特教班或分散式資源班該班服務學生數過少時(未達第四點規定二分之一),其教師得經本府專案簽准,調整為巡迴輔導教師,協助服務其他學校之特教學生。

七、各類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應依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及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八、為利本府進行人力調整、學生巡迴輔導服務派案等作業,各校應於八月十五日前至特教通報網更新、建置特教班學生資料;並於每年九月底前將各類班級學生數、課程表、擔任教師及授課節數等相關資料,函報本府備查。

九、學校得依學生之個別需要,彈性調整課程、科目(或領域)及教學時數,惟須經家長同意並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決議同意後,報請本府核定後實施。

十、學校應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訂定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進行教學。另針對資賦優異學生訂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

十一、各學校各類特教班應依規定編列預算並專款專用。

十二、特教班教師除規定應授課節數外,應作特殊教育學生之個案分析研究與諮詢、編寫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輔導計畫、製作教材與教具及生活輔導等特教相關工作。

        十三、 特教班編制教師,得支領特殊教育職務加給,其支領及計算方式,依公立中小學教師職 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第三點規 定辦理。合格特教教師及非合格特教教師之特殊教育職務加給,另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