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特殊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
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事宜,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對象為就讀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身心障礙學生,且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
領有相關證明文件者。
三、身心障礙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該教育階段延長修業年限:
(一)於一學期期間內,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療或復建連續三個月以上者(需檢具地區級以上教
學醫院診斷證明)。
(二)因特殊因素失學一學期以上,經政府機關或政府立案機構之社會工作師或相關人員評估
有延長修業年限之必要者(需檢具個案評估報告)。
(三)因生理、家庭或其他特殊狀況,經學校人員、導師、任課教師、家長及相關專業人員共
同召開個案輔導會議,確認延長修業年限有助其日後生活、學習及適應,並經校內特殊
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初審確認者。
四、前點申請經提報鑑輔會審議通過後核定。延長修業之年級以當年度原就讀年級為原則,每次
核定年限為一年,國中小總計最高延長期間為二年。未獲核定延長修業年限者,應依鑑輔會
決議接受安置。
五、鑑輔會接受申請期間,請依本府公告之鑑定安置作業申請期程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六、身心障礙學生申請延長修業年限,應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檢附下列文件依期限函送
鑑輔會:
(一)本市延長修業年限申請表暨家長同意書。
(二)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或鑑輔會特教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三)個案輔導計畫。
(四)戶口名簿影本。
(五)學生輔導紀錄AB卡影本、學籍資料卡影本。
(六)最近一年個別化教育計畫。
(七)特推會會議紀錄(含簽到)影本。
(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