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助國民中學學生奮發進取並培育其
德、智、體、群、美五育之均衡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就讀本市公立學校之國民中學在學學生,其前一學期之綜合表現、
一般學科及藝能學科成績皆在甲等以上,(或學習領域評量在乙等以
上、日常生活表現未有曠課及懲處之紀錄),或有其他特殊優良表現
者,得提出申請。
三、為落實教學正常發展,學校應將本獎學金發放對象普及各班,讓每班
的學生均能受惠,以維本要點之宗旨。
四、本獎學金分配額度以每校每年級每班三名為原則,每學期申請一次,
其金額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整,惟其應視當年度實際經費編列狀況
調整之。
五、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本獎學金之印領清冊報府,以進行
簽核作業,俟完成行政手續後,由學校檢據請款轉發學生。
六、本獎學金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經費支應。
七、本要點自函發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