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嘉義市民間團體辦理特殊教育研習及相關活動經費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8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68802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民間團
    體積極辦理相關特殊教育研習活動,增進本市特殊兒童與家庭互動及
    社會人際關係發展,提升本市特殊兒童家長相關親職教育與特教知能
    ,特訂定嘉義市民間團體辦理特殊教育研習及相關活動經費補助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本市許可立案之民間團體,辦理相關特殊教育研習活動、
    親職教育、親子活動、夏令營…等,均可向本府提出申請補助。


三、申請日期:每年分兩次申請補助,上半年度之活動費用補助於前一年
    十二月十五日至卅日提出,下半年度之活動費用補助於當年度五月十
    五日至卅日提出,期限外概不受理。


四、補助項目:凡辦理活動中之講師鐘點費及研習活動必須印製講義資料
    等類經費,可向本府提出申請,酌予補助經費。


五、申請方式:申請補助之民間團體,將相關研習活動計畫及經費概算表
    於期限內函報本府。


六、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
(二)機構或團體核准立案證書影本。
(三)申請補助案之詳細活動計畫書,其內容應含:
      1.實施依據、目的、對象、人數、內容、方式、日期、時間、地點
        。
      2.經費預算明細表(含自籌款、向本府申請補助款金額、及分別所
        占比例)。
      3.具體敘述或比較說明預期效益。
      4.其他與申請案有關事項。


七、經費:在本府相關年度預算內支應。


八、本補助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自函發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