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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補助各國民中小學體育團隊訓練費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0415011350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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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府各國民中、小學績優體育團隊,提高技術水準、
    加強賽前訓練,特訂定「嘉義市政府補助各國民中小學體育團隊訓練費原則」(以下
    簡稱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本府各國民中小學設有體育團隊者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得申請訓練經
    費:
(一)已奉核准代表國家或本市參加國際性運動競賽者。
(二)晉級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會前賽或資格賽,或直接進入會內賽,有機會為本市奪牌
      爭光者。
(三)球類聯賽獲縣市選拔賽第一名或分區比賽晉級,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決賽者。

三、補助內容:
(一)營養費:集訓期間可編列本項經費,標準為每人每日新臺幣一百元、至多補助二十日。
(二)器材費:與該項訓練相關之器材為限(核實酌予補助)。
(三)教練費:每人每日至多新臺幣四百元、至多補助二十日。

四、申請程序:
(一)需於集訓前提出申請。
(二)檢附相關資料:
    1.經費申請表(如附件):需相關人員核章。
    2.符合補助對象(一)者,檢附核定公文影本;符合補助對象(二)、(三)者,檢附成
      績證明或相關佐證資料。
    3.申請器材費者,需詳列明細。

五、各校體育團隊訓練有關經費,原則由體育重點項目優先支應,不足數或團隊項目非屬體育
    重點項目者,則由本項訓練經費補助。

六、本原則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依申請順序補助,年度所編列該項預算不足或用罄
    時,得停止受理該年度經費申請補助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