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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國民中小學週休二日暨寒暑期辦理體育育樂營及班際體育競賽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111500486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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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倡導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健康休閒
    育樂運動,鍛鍊學生體能,培養良好運動技能,並培養班級的團結向心力,特訂定嘉義
    市國民中小學週休二日暨寒暑期辦理體育育樂營及班際體育競賽補助要點(以下簡稱本
    要點)。

二、補助對象:本市所屬各國民中、小學。

三、申請期間:於本府通知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四、補助項目:由各校依學校實際情況辦理體育育樂營及班際體育競賽,每校最少申請一項。

五、補助標準:每項補助經費最高不超過新台幣二萬元。

六、補助內容:以裁判、工作人員費、行政費、業務費、體育器材費等為主,不得購置設備。

七、辦理原則:
(一)參加對象:各國民中、小學學生;亦可鼓勵家長參加,以增進親子關係。
(二)每項體育育樂營至少辦理二天(十六小時),可連續辦理或跨週,各項目可分開辦理或
      同時舉行。
(三)班際體育競賽應以班級為單位;育樂營可打破班級、年級界限。
(四)「體育育樂營」補助經費如不敷使用者,得酌收參加費用,惟總收費以不超過總補助經
      費百分之五十之比例;另清寒或殘障子女之學生免收費用。
(五)各校可尋求本市體育會各單項委員會配合協助。

八、申請程序:
(一)請各校檢附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表,函送本府彙整。
(二)由本府教育處審核各校舉辦項目及補助金額。

九、經費來源: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依申請順序補助,年度所編列該項預算不足或用罄時,得
    停止受理該年度申請補助案件。

十、督導與考核:對於接受補助之學校,本府得隨時派員查核經費收支帳目及考核執行成效情形
    等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