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全民體育運動、提高運動技術水準、培植優秀運動人才,鼓勵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各體育團隊參加國內體育競賽,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一)
本府所屬各國民中、小學學生,代表學校或本市赴外縣市參加教育行政機關、體育行政機關主(承)辦,或由全國各單項體育協(總)會主(承)辦之縣市(含)級以上各項體育競賽者。
(二)
本市體育會或本市體育運動總會所屬各單項體育委員會選手,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代表本市赴外縣市參加教育行政機關、體育行政機關主(承)辦,或由全國各單項體育協(總)會主(承)辦之縣市(含)級以上各項體育競賽者。
(三)
本市高中(職)體育班學生,代表本市赴外縣市參加教育行政機關、體育行政機關主(承)辦,或由全國各單項體育協(總)會主(承)辦之全國性以上各項體育競賽者。
(四)
代表本市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及全國運動會(含資格賽)等全國綜合性運動賽事者。
三、
補助辦法:
(一)
補助人數:
1.
經本府核備之競賽報名人員,並為參加競賽實際下場之選手。
2.
隊職員人數:選手二十人以上之職員以四人為限、選手十人以上十九人以下之職員以三人為限、選手二人以上九人以下之職員以二人為限,選手一人之項目則職員僅一人。
(二)
補助項目及金額:
1.
膳雜費:每人每天新臺幣四百元整。
2.
住宿費:凡競賽地點位於新竹以北、高雄以南、宜蘭、花蓮、臺東及外島地區者,依實際競賽日數補助每人每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整。
3.
交通費:依實際競賽必經路線,本島原則以高鐵標準車廂票價(來回)計算,高鐵未能涵蓋範圍以最接近競賽地點可達之台鐵自強號站別計算,外島則依實際情形以船票(經濟艙)或機票(經濟艙)價位計算。
(三)
補助標準:
1.
參賽項目隊數八隊以上榮獲前三名者;六至七隊榮獲前二名者;五隊以下榮獲第一名者,按實際比賽天數依照第二款補助金額全額補助(參賽項目為個人項目時以人計算)。
2.
未達第一目標準者,按實際比賽天數依照第二款補助金額七折補助。
3.
邀請賽、選拔賽、排名賽、資格賽等非正式錦標賽比照第三款第二目規定補助。
4.
第三點第二款之膳雜費支用,原則應以實際競賽日數計算。
5.
第三點第二款之住宿費支用,應以實際競賽日數計算,如為連續比賽應以申請住宿費為原則。
6.
第三點第二款之交通費支用,本府所屬國民中小學如符合規定得申請住宿費補助而未申請,且經學校核准者,方得以實際乘車情形申請交通費補助。
7.
凡本府主辦(含指導)及在本市轄區內辦理之賽事,不得申請本案之參賽補助。
(四)
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及全國運動會(含資格賽)等全國綜合性運動賽事者,或經本府另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
申請程序:
(一)
賽前核備:
符合本要點第二點之補助對象參加國內各項體育競賽活動,應於賽前函送下列資料報本府核備,未經本府核備逕行報名參加者不予補助,事後報備者不予追認。另申請時應明列支用項目及金額,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項目、金額。
1.
國內各項體育競賽活動之競賽規程及報名表。
2.
申請單位應據實表明身分關係並檢附補助(獎勵、補貼)案利益衝突迴避聲明書(附件四)。如申請人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或第三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申請時一併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附件五)。
(二)
各申請單位自行審核,相關審查要件如下:
1.
本府核備之公文影本。
2.
賽程表影本(需於參賽項目明確註記選手姓名)。
3.
秩序冊或競賽規程影本(需明列指導及主辦單位)。
4.
如有獲獎,則附成績證明書或獎狀影本。
5.
原核備報名表影本。
6.
各單項委員會代表本市參賽選手之三個月內含詳細記事戶籍謄本。
7.
本府所屬各國民中、小學填寫審查表(附件二),留存各校。
(三)
報府核撥經費:
競賽結束後三週內,請各申請單位確認符合本要點之相關規定後,再檢附下列資料報府核撥補助:
1.
本府所屬各國民中、小學僅需檢附經費概算表(附件一)函報本府。
2.
本市體育會、本市體育運動總會所屬各單項體育委員會及本市高中(職)體育班:
(1)
經費申請表(附件三)。
(2)
賽程表影本(需於參賽項目明確註記選手姓名)。
(3)
秩序冊或競賽規程影本(需明列指導及主辦單位)。
(4)
如有獲獎,則附成績證明書或獎狀影本。
(5)
各單項委員會代表本市參賽選手之三個月內含詳細記事戶籍謄本。
(6)
本府核備之公文影本。
請依順序裝訂上開資料,其中第二、第四小目之文件應加蓋學校關防或各單項體育委員會圖記及有關人員職章。
代表本市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及全國運動會(含資格賽)等全國綜合性運動賽事者,其參賽補助免依前項之規定提出申請。
五、
本府所屬各國民中、小學所申請之國內體育競賽經費以該校所發展之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體育重點發展及運動社團之賽項為原則,惟另經校方同意提出申請之運動賽項,不在此限。
六、
核備資料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者,應先陳報核備後方可辦理,活動因故無法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之款項應予繳回。
七、
本市各機關、學校及團體申請補助者,於賽前函送競賽規程及報名表報府核備或賽後報府申撥經費時,應先依本要點自行審查;確認符合規定及經費額度且未申請其他參賽補助後再行報府核定補助。
八、
核銷程序:本府所屬各國民中、小學接獲本府核定公文後,原始憑證保管方式依據嘉義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執行流程簡化方案辦理,免製據請款,其餘補助對象接獲本府核定參賽補助函後,請檢附以下單據,向本府辦理經費結報:
(一)
依核定金額製領據,並應檢附印領清冊(附件六)、各項支用單據明細表(附件七)及各項支用單據正本,向本府辦理經費結報。
(二)
請於接獲本府核定參賽補助函後二週內,檢附上述單據報本府辦理核銷事宜,逾期不予撥款。
(三)
前述支用單據經本府審核後,由本府依文書檔案存管程序保管,俾利管控補(捐)助款執行情形。民間團體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九、
督導與考核:對於接受補助之單位,本府得隨時派員查核經費收支帳目及考核執行成效情形等相關資料。
十、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依競賽日期併佐以申請順序為原則辦理,另該預算年度預算不足或用罄及相關核銷無法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核銷者,原則停止受理該年度競賽參賽經費申請補助案件,但因特殊情形,經本府核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