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嘉義市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學生教育代金申請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0 月 2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91509959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本要點以協助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完成國民教育為
    目的。


二、前述重度身心障礙者,依法係指:
   (一)重度智能不足學生:身心障礙手冊列為極重度、重度者。
   (二)重度肢體障礙學生:身心障礙手冊列為重度者。
   (三)重度多重障礙學生:限智能不足與肢體障礙身心障礙手冊列為極
         重度、重度者。
   (四)重度自閉症、重器障、植物人學生、慢性精神病患:身心障礙手
         冊列為極重度、重度者。
   (五)其他學生:限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且身心
         障礙手冊列為極重度、重度者。

 
三、申請資格:
   (一)凡設籍嘉義市年滿六歲目前仍在籍,經鑑定無法適應就讀一般公
         私立國民中小學或特殊學校之重度身心障礙者。
   (二)未在政府委託社會福利機構附設特殊教育班就讀者。
   (三)未享受公費待遇者。
   (四)每一個案補助年限以九年為限。


四、代金金額:
    在家教育者,每月參仟伍佰元;社會福利機構(係指已向社政主管機關
    立案者為限)就讀者每月陸仟元;(接受社政單位教養費補助者,如所
    獲補助與規定收費標準之差額低於教育代金額度,按其差額給付;如差
    額超過代金額度,仍依代金額度補助之),一學年分二次核發。所稱規
    定收費標準,係以內政部訂頒之「殘障福利機構、養護收費及補助標準
    」為依據。


五、申請日期:每學年第一學期12月31日前、第二學期6月30日前


六、申請地點:學生學籍所在之學校


七、申請手續:
   (一)無論在家教育者或社會機構就讀者皆須設學籍。在家教育者設籍於
         學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凡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社會福利機構
         辦理之國民教育階段私立特殊教育班之學籍應設於該班所在地國民
         中(小)學。
   (二)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於規定期限內由其家長及監護人檢附相關證
         件、填妥申請表(格式如附表)向其學籍所在地之學校提出申請,
         並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審查。


八、各校將申請表及原始資料送達本府教育局後,在由本府教育局組成小組辦
    理審核工作。


九、獲審核通過發給代金之學生,由該生學籍所在之學校代領教育代金並轉發
    。


十、中途喪失規定資格者,自資格喪失下月起不得領取代金,已領者需繳還。


十一、就學狀況變動時(如在家教育者轉社會機構就讀等),致教育代金金額
      有所變更時,應由本府教育局再行審核,依實際情況補發或繳回教育代
      金。若申請學生轉移縣市時,應由原提申請學校報本府教育局備查。


十二、採在家教育者,本府教育局應輔導其適當使用本代金,以發揮其應有之
      效果。


十三、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其不符第二點規定條件,經本市特殊教育
      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確為必須在家教育者,得比照本要點規
      定提出申請。

 
十四、本代金之核發,得視本府預算編列情形,予以斟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