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學校午餐之輔導與管理,並強化學校午餐教育,特訂定
本要點。
本要點所稱之學校為本市所屬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所稱之班級為普通班、藝術才能班、
體育班及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不含資源班、巡迴式特殊教育班及附設幼兒園班級)。
二、學校午餐之管理原則:
(一)全校學生暨全校教職員工除特殊原因之外,均應留校,以確保學生安全,並加強生活
教育指導。
(二)學生因病或特殊原因,得准不參加學校午餐,惟應自行準備午餐,在校與參加學校午
餐之學生一同用膳,以便學校統一管理。
三、學校午餐工作組織:
(一)學校供應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工作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
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就校內各處室主任、 組 長、護理師(護士)、營養師(設置有
營養師之學校)、教師及家長代表等遴派;現任家長人數應占四分之一以上。
(二)執行秘書由校長指派之。
(三)學校設有午餐食育組並由教師兼任組長者,其授課應依嘉義市國民中學兼任教師每周
授課節數表及嘉義市國民小學教師(不含特教班教師)每周授課節數表辦理;教師兼任
午餐執行祕書之授課,供應午餐班級在三十七班以上者比照主任排課;在三十六班以
下者比照組長排課,各校可依實際狀況酌量調整。
(四)每學期應召開委員會議至少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四、供應午餐之方式:
(一)主食以米食為主,可與麵食輪流供應;副食應選購合乎營養、安全衛生標準之食物。
(二)主、副食應注意供餐質與量,力求變化,設計營養均衡之菜色輪流供應。
(三)所有須烹煮之主副食食材,均應充分烹調煮熟始得供應。
(四)得配合節慶、活動辦理加菜,但不得以禮品方式提供。
(五)午餐供應以每週五天為原則,學校應有審核或決定菜單機制,並定期公布菜單在學校
網頁或公布欄。
(六)每學期開學後應於正式上課日開始供應。
(七)每日供應之午餐應每道食物密封保存一至二份,冷藏於攝氏零至七度之冷藏設備內四
十八小時,以供必要時做為檢驗之用。
五、午餐副食品採購方式:
(一)農漁生鮮食品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午餐副食品委外廠商應辦理產物保險。
六、學校辦理午餐得收取午餐費,其收支原則如下:
(一)午餐費之支用依教育部直轄縣(市)政府及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及
嘉義市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及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二)學校以按月收取為原則,亦得每二個月或整學期收費,學校應讓學生家長有二種以上
方式選擇繳費。午餐收費額度,由學校依據
本府訂定之標準提校內委員會會議決定後收費,於收取後撥入午餐專戶。
(三)除學校午餐工作人員(午餐食育組長、午餐執行秘書、午餐會計、午餐出納及廚工)外
,其餘人員用餐一律繳費。
(四)學校收取之午餐費,應專款專用於下列項目:
1.主副食、食油、調味料。
2.水電費(依全校比例分擔)、燃料費及食材運費。
3.廚房及用餐相關設備、器具。
4.廚房環境清潔及維護管理。
5.廚工人事費。
(五)主副食、食油、調味料支出所佔比例不得低於午餐支出總額百分之七十,以維持供應
品質。
(六)如因故未供餐者,應減收當日午餐費;繳費後無故未參加午餐者,不予退費。但遇有
特殊情形者,得由學校自行酌情處理。
七、學校午餐廚房衛生安全與物資倉庫管理:
(一)午餐食育組長或午餐執行秘書需負責廚房內部作業及整潔衛生之管理。
(二)非廚房工作人員,一律禁止進入作業現場,督導人員或上級訪視人員,於完成相關衛
生防護措施後請由午餐食育組長、午餐執行秘書或學校行政人員引導進入;本府及所
屬學校之營養師於完成相關衛生防護措施後即可進入,免受前述引導進入之規範。
(三)廚房設備應經常保持清潔,對廚工應多加督促,注意個人衛生及烹調時之衛生管理。
(四)工作人員不得在廚房內留宿,亦不得飼養禽畜。
(五)物資倉庫必須有專人負責,提取物資必須登記管理,以先進先出為原則,保管者與提
領者不得為同一人。
(六)午餐物資倉庫,物資食品應分類,整齊排列,不得隨意堆放雜物或兼作宿舍、休息室。
(七)物資倉庫食材不得直接與地面接觸,已拆封食材應加蓋,或密封保存。
八、午餐學校供膳人員僱用、管理與福利:
(一)僱用與訓練:
1.廚工由學校以臨時約僱方式僱用,僱用員額標準:
(1)供應人數二百五十人以下學校得僱用廚工二人。
(2)供應人數超過二百五十人學校,每超過二百五十人增聘一人,餘數未達二百五十
人但超過一百人時得依實際需要(視財務收支情形)彈性增加一人。
2、僱用條件:
(1)持有中餐烹調丙級技術師證照以上。
(2)簽約時應提出一個月內經合格醫療院所證明無法定之傳
染疾病、A型肝炎、肺結核、傷寒、手部皮膚病、出疹、
膿瘡等之證明。
(3)無不良工作紀錄。
(4)同意辦理加入勞保、健保。
(5)同意簽訂僱用契約。
3、僱用時間:僱用期間得由各校自行與勞工議定,惟契約屆滿終止契約時,仍應依
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
4、訓練:分為職前訓練和在職訓練兩種。
(1)職前訓練:初任廚工於錄取後二周內各校應自行辦理職前訓練。
(2)在職訓練:由本府或各校辦理之不定期訓練、研習,參訓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並得由午餐費支應。如無法配合指定之訓練、研習,應自費自行至衛生主管
機關或其認可之公會、工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其他餐飲相關機構辦理之
衛生講習,每年至少八小時。無故不參加訓練者,契約屆滿時,得作為是否
續僱依據,並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學校應督促廚工於每學年開學前二週內接受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在職廚工健康
檢查費用應為廚工人事費支付。
(三)如有出疹、濃瘡、肺結核、傷寒、肝炎、腸道傳染病等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
不得從事食品接觸工作或依規定請假至復原為止。
(四)廚工因第三款原因停止工作或因其他事由請假,學校得另覓代理廚工。
(五)學校僱用廚工應訂定契約,在僱用期間規定內其每日工作時間由各校視情形訂之。
因學校辦理活動或特殊情形得要求廚工配合上班。
(六)廚工上班時間、遲到、早退的處理與請假規則,應於契約中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
定明訂之。
(七)廚工薪資按月(日、時)計酬、請假時依假別決定按日(時)扣薪、當月月底或月初發
薪,寒暑假未供餐者不給工資;但寒、暑假期間因廚房衛生、午餐行政需求仍有勞
務提供之必要者,另依個案事實辦理,並按日(時)計酬。
(八)學校為獎勵廚工全學年全勤無遲到、早退,工作努力表現優良者,得於午餐費結餘
款給予獎金,本獎金由學校視學期結算餘額自行核定,不可為發獎金預行扣減必要
支出,影響午餐品質。
九、學校午餐費收支帳務處理應依會計法、審計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學校午餐費結餘款之運用與金額之上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結餘款之運用:
1.午餐費結餘款應優先運用於學校午餐品質之提升,但須符合食品、營養衛生相關
法規規定。
2.午餐費結餘款得用於補充廚工舊制退休及資遣準備金之不足,並得另列科目,逐
年提撥至足額或結清為止。
3.午餐費結餘款得用於改善汰換廚房設備,並得另列科目,依設備使用年限,逐年
辦理改善汰換。
(二)結餘款金額之上限,依據嘉義市國民中小學自辦午餐結餘款管控方案之規定辦理。
十一、辦理學校午餐應填載報表如下,學校應依規定辦理,以作為輔導考核之依據。
(一)學校午餐廚房工作日誌:學校應按日確實填載、核章,以確實掌控午餐供應情形
並供查核。
(二)學校午餐廚工資料調查表: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由午餐食育組長或午餐執行秘
書填寫,分別函送本府教育處及衛生局備查。
(三)每月學校午餐費收支結算表:每月底由午餐食育組長或午餐執行秘書會同會計編
製。
(四)每月各班級學生參加午餐人數及繳納午餐費情形統計表:每月底由午餐食育組長
或午餐執行秘書會同會計、出納辦理,以掌控學生繳費情形,並為核對帳目之依
據。
(五)每學年學校午餐費收支結算表:學年結束八月底前,送教育處存查。
十二、本府應不定期就學校午餐之供應品質進行輔導考核,其輔導考核及獎懲要點由本府
另訂之。
十三、學校辦理午餐應定期檢討經營效能並嚴格管控供應品質,確保學生用餐權益。學校
午餐有用賸飯菜,為珍惜資源有效運用及照顧貧困學生,學校得建立相關機制,提
供貧困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