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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3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府教國字第0991502813號函訂頒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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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府教國字第0991502813號函訂頒


一、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採學區
    制,其劃分原則如下:
    (一)保障學生就學。
    (二)均衡學校發展。
    (三)依據各校容量。
    (四)顧及學生通學。
    (五)配合社區發展。
    (六)調適班級人數。
    (七)參考各方建議。


三、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得依實際需要劃設共同學區;其劃設原
    則如下:
    (一)新設學校者。
    (二)學校辦理教育實驗方案者。
    (三)校舍重大增修改建者。
    (四)依本府國民中小學班級總量限制學校調整者。
    (五)特殊情況經本府專案核准者。


四、國民中小學新生應依劃分之學區,前往報到入學。但報到入學後學生
    人數超過學校容量時,該校得將超出之學生改分發鄰近學校就讀。


五、國民中小學班級學生人數超額者,學生只准轉出不准轉入。


六、國民中小學特教班、實驗班、體育班、藝術才能班、其他特殊班級及
    各校教職員工子女,得依有關規定分發入學,不受學區限制。


七、本市新增里鄰者,依據原舊有里鄰學區入學;新調整學區之里鄰,其
    入學之新生得依其兄姊於原學區入學,或其兄姊得轉學於新調整學區
    就讀。


八、國民中小學得時常實施家庭訪問,對分發或轉入之學生實地查對戶籍
    資料,如發現在校學生非設籍與居住本校學區者,得輔導其至設籍居
    住學區學校就讀。


九、本府對已劃定之學區,必要時得於每學年開始前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