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府都更字第1140550118號函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改善都市景觀、健全都市開發管理,辦理
    都市設計審查與研究工作,以強化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地區特色,提
    升都市生活環境品質,特設嘉義市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召集人一人及副召集人一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本府適當人員擔任
    之,副召集人由業務單位處長擔任之;並指派委員十四至十六人,就下列
    人員聘(派)兼之:
  (一)都市計畫專家或學者至少一人
  (二)建築設計專家或學者至少二人
  (三)都市設計專家或學者至少二人
  (四)造園及景觀設計專家或學者至少一人
  (五)交通運輸專家或學者至少一人
  (六)文史藝術專家或學者至少一人
  (七)熱心公益人士至少二人
  (八)本府工務處處長
  (九)本府文化局局長
  (十)本府交通處處長
  (十一)本府建設處處長

三、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依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七款派聘之
    委員,續聘以三次為限。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都市設計審議案件,本會得依嘉義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規定,依案件需求
    及審議效率另設專案小組審議之。
    專案小組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副主席由本府都市發展處副處長擔任,主
    席不克出席時,由副主席代理之,並由本會指派四人委員。另置組員六人
    ,由本府都市發展處(都市計畫科、建築管理科、都市更新科)、工務處
    (土木工程科)、交通處、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等有關單位(機關)遴派人
    員兼任,各有關單位(機關)審查事項如附表一。
 
五、本會審查都市設計時,對審查案件有關利害關係之委員應自行迴避。

六、本會執掌包括:
  (一)本市都市計畫說明書載明須經本會審查之地區、建築法第九十八條規
        定許可之特種建築物及本市關重大公共工程與公共建築,或依規定須
        經本會審查者。
  (二)有關本市都市設計計畫事項之研究諮詢與審議。
  (三)有關都市設計準則之研究與審議。
    前項各款審議作業程序由本府另定之。

七、都市設計計畫範圍內係包括有關計畫地區之都市設計、建築物設計、開放
    空間設計、交通系統設計、及廣告招牌、街道家具之景觀設計等審查與研
    究事項。

八、本會日常會務工作人員,由召集人就本府都市發展處等有關單位人員派兼
    之。

九、本會及專案小組開會時間視業務需要,簽請召集人核定。
    本會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者,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十、有關開會出席人數及相關決議:
  (一)本會開會時,非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
        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二)專案小組應有輪值委員及組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前項會議可否數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本會決議事項經召集人核定後,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一、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十二、本會為審查都市設計案,得徵收審查費。
      前項審查費之標準由本府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