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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府都計字第1082601183號函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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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改善都市景觀、健全都市開發管理,
    辦理都市設計審查與研究工作,以強化本市地區特色,提升都市生
    活環境品質,特設嘉義市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
    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召集人指派;
    委員十七至二十一人,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都市計畫專家學者至少二人
(二)建築設計專家學者至少二人
(三)都市設計專家學者至少二人
(四)景觀設計專家學者一人
(五)造園設計專家學者一人
(六)環境生態保育專家學者一人
(七)交通運輸專家學者一人
(八)建築投資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九)副市長
(十)秘書長
(十一)都市發展處處長
(十二)工務處處長
(十三)文化局局長
(十四)交通處處長
(十五)建設處處長
(十六)智慧科技處處長
(十七)都市發展處建築管理科科長

三、本會委員任期自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為一年六個月,自一○六年一
    月一日起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
    款派聘之委員,續聘以一次為限。

四、本會審查都市設計時,予審查案件有關利害關係之委員應自行迴避。

五、本會執掌包括:
(一)本市都市計畫說明書載明須經本會審查之地區、建築法第九十八條
    規定許可之特種建築物及本市關重大公共工程與公共建築,或依規
    定須經本會審查者。
(二)有關本市都市設計計畫事項之研究諮詢與審議。
(三)有關都市設計準則之研究與審議。

六、都市設計計畫範圍內係包括有關計畫地區之都市設計、建築物設計、
    開放空間設計、交通系統設計、及廣告招牌、街道家具之景觀設計
    等審查與研究事項。

七、本會日常會務工作人員,由召集人就本府都市發展處等有關單位人
    員派兼之。

八、本會開會時間視業務需要,簽請召集人核定,並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
    出席者,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九、本會開會時,非有過半數以上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使得決議,可否數同數時,由主席裁決。決議事項經
    召集人核定後,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比照專案委員會議
    方式支給出席費,或依規定支給兼職車馬費或研究費。

十一、本會為審查都市設計案,得徵收審查費。
      前項審查費之標準由本府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