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措施
中華民國92年5月5日府工建字第0920031916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府工建字第0982112612號令修正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以維公共
安全,特訂定本措施。
二、所稱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係指建築物之混凝土,經政府機關認可之
鑑定機關(構)辦理鑑定,其氯離子含量超過設計環境條件下之國家標
準值,認定必須加勁補強、防蝕處理或拆除重建者。
三、本措施之適用以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前任一樓層已申報勘驗部分之
建築物為限。
四、建築物所有權人於發現建築物有白華、析晶、鋼筋腐蝕、混凝土剝落等
現象時,應自行委託政府機關認可之鑑定機關(構)鑑定,經鑑定屬高
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者,應備文檢附鑑定報告文件,向本府報備。
前項報告應包含混凝土監測及鋼筋監測,據以提出劣化程度判定報告及
明確處理措施。
五、經鑑定機關(構)鑑定須拆除重建之建築物,本府應依照建築法第八十
一條規定通知所有權人停止使用,並限期拆除,必要時並得強制拆除。
六、經鑑定機關(構)鑑定可加勁補強或防蝕處理之建築物,本府應責成建
築物所有權人,在一定期限內依鑑定報告處理措施完成補強或防蝕工程
。
七、經鑑定機關(構)鑑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其原相關監造人或承
造人應負之責任,本府應依法移送相關懲戒機關或單位審議;其涉及刑
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