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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建築工程必須申報勘驗部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3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102年4月19日府工建字第1022106846號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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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建築工程必須申報勘驗部分作業要點
92年 3月16日府工建字第0920009839號令發布
98年12月 1日府工建字第0982112605號令第1次修訂
102年 4月19日府工建字第1022106846號函第2次修訂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建築工程勘驗,依嘉義市建築
    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承造人申報施工勘驗時,本府除依相關規定檢查其檢附之文件外,
    並對勘驗查核報告表內容加強查核。

三、承造人申報壹層頂樓版配筋勘驗時,本府於三日內派員現場勘驗查
    核,其餘各必須勘驗部份,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並得視人力狀況隨
    時派員勘驗之。

四、本府派員至現場勘驗時,應依查核紀錄表(如附表)項目查核,並
    得請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到場說明。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本府得不予勘驗。

五、承造人未依建築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申報勘驗即先行動工者,辦理補
    申報勘驗時,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應提出專業公會出具之安全鑑定
    報告書及結構強度證明文件(如結構體鑽心試驗報告)。
    鑑定報告書或鑽心試驗報告未合格者,應立即停工,並提報結構補
    強計畫及辦理變更設計,無法補強者依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得
    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