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建築工程必須申報勘驗部分作業要點
92年 3月16日府工建字第0920009839號令發布
98年12月 1日府工建字第0982112605號令第1次修訂
102年 4月19日府工建字第1022106846號函第2次修訂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建築工程勘驗,依嘉義市建築
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承造人申報施工勘驗時,本府除依相關規定檢查其檢附之文件外,
並對勘驗查核報告表內容加強查核。
三、承造人申報壹層頂樓版配筋勘驗時,本府於三日內派員現場勘驗查
核,其餘各必須勘驗部份,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並得視人力狀況隨
時派員勘驗之。
四、本府派員至現場勘驗時,應依查核紀錄表(如附表)項目查核,並
得請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到場說明。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本府得不予勘驗。
五、承造人未依建築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申報勘驗即先行動工者,辦理補
申報勘驗時,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應提出專業公會出具之安全鑑定
報告書及結構強度證明文件(如結構體鑽心試驗報告)。
鑑定報告書或鑽心試驗報告未合格者,應立即停工,並提報結構補
強計畫及辦理變更設計,無法補強者依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得
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