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推行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綠化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89年8月8日 府工建字第58055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府工建字第0982112614號令修正第二點、第八點、第九點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促進都市綠化,增進市容觀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留設之開
放空間及法定空地。
(二)都市計畫範圍內面積在一、五00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基地,整體規劃建築
所留設之空地。
(三)新開闢之學校及機關用地。
三、第二點之開放空間、庭院及空地,應栽植花、草、樹木予以綠地,其綠化工程
應納入建築設計圖說於請領建造執照時一併核定之。
四、綠化工程之設計,其栽植花、木及地被植物之種類由起造人及設計人參考附表
,自由選定之。
五、本府為增進市容觀瞻,得視當地之實際需要,整體規劃後選定栽植花、木及地
被植物之種類供起造人及設計人參考。
六、應予綠化之開放空間、庭院及空地,其不透水舖面所佔之面積應在二分之一以
下,但屋頂、室內及地下開放空間不在此限。
七、開放空間應於出入口之明顯處所設置標示牌,載明其位置、範圍及提供公眾使
用等文字。標示牌應採用耐久、美觀之材料製作,尺寸為寬度六十公分,長度
九十公分。
八、第二點第一款之法定空地及開放空間應予登記列管,本府每年不定期檢查。
九、(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