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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建築物申請補辦建築執照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98年12月1日府工建字第0982112615號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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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建築物申請補辦建築執照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89年8月8日府工建字第58063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府工建字第0982112615號令修正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擅自建造之建築物申請補辦建
    築執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未申領建築執照擅自建造之建築物,經本府勘查認定其符合建築法
    、都市計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辦執照。


三、申請補辦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 建築法及嘉義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之書圖。
(二) 建築師公會、相關專業技師公會安全鑑定報告書。
(三)建築物現況相片。


四、擅自建造者依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罰鍰。經領得建造執照
    後,應依建築法規定申報開工、勘驗及申請使用執照。但已建造之
    結構體與設計圖說相符且經鑑定安全無虞者,無須申報勘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