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專用下水道設置申請審查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府工水字第0950099310號訂定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專用下水道設置申請案之審查作
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專業技師,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係指依技
師法規定取得環境(衛生)工程、土木或水利科之工業技師。
三、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本市應設置專用下水道之地區或場
所,於設置專用下水道前,應檢附專用下水道規劃及設計圖說等資料
,申請本府核准,始得施工;完工後,須經本府查驗合格,始得使用
。
前項地區或場所內之建築物興建,應於專用下水道完工經查驗合格後
,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四、設置專用下水道,申請人應檢附第七點規定之書件資料四份送本府審
查。
五、設置專用下水道完工後,申請人應檢附第七點規定之書件資料四份送
本府審查。
六、申請設置專用下水道作業流程如圖一。
七、專用下水道設置申請書件如表一及表二,送審資料並應依該表所列順
序編列頁次備齊裝訂。
八、專用下水道設置申請案書件,本府審查作業表件如表三及表四。
九、專用下水道完工,應由專業技師依表二之項次四專用下水道完工專業
技師檢驗紀錄及審查注意事項之規定,先行填具檢驗紀錄及審查結果
,本府始依表五所載事項,進行現場查驗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