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了解本市各社區發展協會年度內推動社區發展工作成效,落實社
區主義之精神,以執行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工作任務:
(一)考核各社區發展協會年度社區發展工作績效,據以辦理獎勵績優(經費補助)或輔導改進
,並作為遴選績優社區參加衛生福利部年度選拔。
(二)促進社區發展協會健全組織,強化社區服務功能。
三、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本府。
(二)協辦單位: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東、西區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
四、考核對象及標準:
(一)本市區公所:每年進行考核。
(二) 本市成立滿ㄧ年以上之各社區發展協會:以每兩年分階段進行考核,第一年為初階,第
二年為進階,並於第二年度遴選社區發展協會參加衛生福利部之社區選拔。各該年度之
考核對象依下列情形定之:
1、第一年度:
(1)、績效組:未曾獲衛生福利部評選為優等或甲等之社區發展協會,或九十三年(含)
前曾獲內政部社區發展工作評鑑為優等或甲等之社區發展協會。
(2)、卓越組:曾獲衛生福利部卓越獎者,或曾獲衛生福利部評選(或內政部社區發展
工作評鑑)為優等或甲等之社區發展協會。
2、第二年度:
前一年度經本府複評評定績效組成績甲等以上及卓越組成績優等以上,且當年度配
合本府重點培力之社區發展協會。
五、考核項目及分數:
(一)本市區公所:
1、社區發展協會輔導之執行及績效,占百分之六十。
2、推動福利社區化、辦理社區發展工作項目及資源運用績效,占百分之三十五。
3、辦理社區發展創新業務及特殊績效,占百分之五。
(二) 本市成立滿ㄧ年以上之各社區發展協會:
1、第一年度:
(1)、會務(含行政管理)、財務管理評鑑項目,占百分之三十。
(2)、業務評鑑:
甲、績效組:以附件所列主題自選三項,其中至少一項為推動福利社區化工作(應
詳列推動之過程及方法,並結合地方特色或需求發展出創新特色),
檢具相關資料,占百分之七十。
乙、卓越組:以附件所列主題自選三項,其中至少二項為推動福利社區化工作(應
詳列推動之過程及方法,並結合地方特色或需求發展出創新特色),
並應就其近二年來卓越特色業務推動之具體成果,檢具相關資料,占
百分之七十。
2、第二年度:
(1)、會務(含行政管理)、財務管理評鑑項目,占百分之二十。
(2)、業務評鑑:
甲、績效組:以附件所列主題自選三項,其中至少一項為推動福利社區化工作(應
詳列推動之過程及方法,並結合地方特色或需求發展出創新特色),
檢具相關資料,占百分之八十。
乙、卓越組:以附件所列主題自選三項,其中至少二項為推動福利社區化工作(應
詳列推動之過程及方法,並結合地方特色或需求發展出創新特色),
並應就其近二年來卓越特色業務推動之具體成果,檢具相關資料,占
百分之八十。
六、考核方式及時間:
(一)本市區公所:應依辦理社區發展工作績效考核表(如附表一)先作自評,並於當年三月
三十一日前函送本府辦理書面複評。
(二)本市成立滿ㄧ年以上之各社區發展協會:
1、第一年度:
(1)、自評:參加考核之社區發展協會應依會務、財務推動績效評鑑表(如附表二)及
社區發展業務推動績效評鑑表(如附表三、四)考評項目先作自評,並應
於當年二月二十日前送區公所參加初評。
(2)、初評:各區公所依平時實際輔導情形及社區發展協會所附資料及所填報之自評表
辦理初評,成績優良者(八十分以上),應於當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函送本
府參加複評。
(3)、複評:
甲、由本府於當年四月至五月辦理。
乙、先由本府對區公所初評後報送本府參加複評之社區作書面相關資料考評。
丙、本府依書面資料擇定至多十二個社區,並由本府聘請專家學者、績優社區實
務工作者及本府業務相關人員組成三人評選小組,召集區公所相關人員及受
評單位作各項資料簡報及現場實地考評(由本府排定時程),作成複評成績。
(4)、實地考評進行程序(每一社區實地評選時間均為九十分鐘。各社區可參照下列程
序彈性調整先後順序):
甲、評鑑小組領隊致詞並介紹評鑑委員(五分鐘)。
乙、受評社區簡報(十分鐘)。
丙、資料審閱及業務詢答(二十五分鐘)。
丁、社區特色呈現(含實地參訪社區)(十五分鐘)。
戊、意見交流(三十五分鐘)。
2、第二年度:
(1)、自評:參加考核之社區發展協會應依會務、財務推動績效評鑑表(如附表五)
及社區發展業務推動績效評鑑表(如附表六、七)考評項目先作自評,
並應於當年二月二十日前送區公所參加初評。
(2)、初評:各區公所依平時實際輔導情形及社區發展協會所附資料及所填報之自
評表辦理初評,應於當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函送本府參加複評。
(3)、複評:
甲、由本府於當年四月至五月辦理。
乙、先由本府對區公所初評後報本府參加複評之社區作書面相關資料考評。
丙、由本府聘請專家學者、績優社區實務工作者及本府業務相關人員組成三人
評選小組,召集區公所相關人員及受評單位作各項資料簡報及現場實地考
評(由本府排定時程),作成複評成績。
(4)、實地考評進行程序(每一社區實地評選時間均為九十分鐘。各社區可參照下列
程序彈性調整先後順序):
甲、評鑑小組領隊致詞並介紹評鑑委員(五分鐘)。
乙、受評社區簡報(十分鐘)。
丙、資料審閱及業務詢答(二十五分鐘)。
丁、社區特色呈現(含實地參訪社區)(十五分鐘)。
戊、意見交流(三十五分鐘)。
七、考核成績評定及遴選社區參加衛生福利部選拔方式:
(ㄧ)第一年度:
1、績效組:由本府複評後評定總成績,成績甲等以上之社區發展協會須接受並配合本府
重點培力,並參加下一年度考核。
2、卓越組:由本府複評後評定總成績,成績優等以上之社區發展協會得接受並配合本府
重點培力,並參加下一年度考核。
(二)第二年度:
由本府複評後評定總成績,依衛生福利部社區發展工作-金卓越社區選拔計畫之規定及所
定名額遴選社區發展協會,並函送衛生福利部參加選拔。
八、依複評成績評定下列考核成績:
(ㄧ)本市區公所:
1、 優等:成績九十分以上者。
2、 甲等:成績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二)社區發展協會:
1、第一年度:
(1)、績效組:
甲、特優:成績九十五分以上者。
乙、優等:成績九十分以上者。
丙、甲等:成績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丁、乙等:區公所初評成績未滿八十分者。
戊、丙等:未報送考核資料者。
(2)、卓越組:成績達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
2、第二年度:
(1) 、績效組:
甲、特優:成績九十五分以上者。
乙、優等:成績九十分以上者。
丙、甲等:成績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丁、乙等:區公所初評成績未滿八十分者。
戊、丙等:當年度未配合本府重點培力或不參加衛生福利部社區選拔。
(2)、卓越組:成績達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
九、考核獎懲:
(ㄧ)本市區公所:
1、 列優等者:嘉獎二次者二名,嘉獎一次者二名。
2、 列甲等者:嘉獎二次者一名,嘉獎一次者二名。
3、未報送考核資料者:業務承辦及相關主管人員應依相關獎懲法規予以懲處。
(二)社區發展協會:
1、第一年度:
(1)、卓越組(優等):獎牌一面及獎勵金新臺幣二萬元整。
(2)、績效組:
甲、列特優者:獎牌一面及獎勵金新臺幣七萬元整。
乙、列優等者:獎牌一面及獎勵金新臺幣五萬元整。
丙、列甲等者:獎牌一面及獎勵金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整。
丁、列乙等者:不予獎勵。
戊、列丙等者:請區公所加強輔導,本府停止軟、硬體相關補助一年,並不予核
轉上級相關單位申請各項經費補助。
2、第二年度:
(1)、卓越組(優等):獎牌一面及獎勵金新臺幣五萬元整。
(2)、績效組:
甲、列特優者:獎牌一面及獎勵金新臺幣七萬元整。
乙、列優等者:獎牌一面及獎勵金新臺幣五萬元整。
丙、列甲等者:獎牌一面及獎勵金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整。
丁、列乙等者:不予獎勵。
戊、列丙等者:收回前一年度考核獎金,本府停止軟、硬體相關補助一年,並
不予核轉上級相關單位申請各項經費補助。
3、獎勵金除得提撥百分之二十為相關業務人員獎勵金外,其他應作為辦理推展社區業
務相關活動經費;獲獎社區得視需求向本府申請社區幹部個人獎狀製發。
4、社區發展協會如獲衛生福利部卓越組獎項,本府予以核發獎勵金,獎勵金除得提撥
百分之二十為相關業務人員獎勵金外,其他應作為辦理推展社區業務相關活動經費:
(1) 卓越獎:本府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整。
(2) 銅質卓越獎者:本府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二萬五千元整。
(3) 銀質卓越獎者:本府核發獎勵金新臺幣四萬元整。
(4) 金質卓越獎者:本府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五萬元整。
十、考核資料成果起訖時間:前一年度ㄧ月ㄧ日起至十二月三十ㄧ日止。
十一、其他事項:
(一)考評成績列特優、優、甲等者,由本府擇定適當時間公開頒獎表揚。
(二)考評成績列特優、優、甲等者,本府優先補助各項經費及核轉上級相關單位申請各項
經費補助,並得指定辦理或參加示範觀摩或業務觀摩會,以供學習。
(三)獲選參加衛生福利部社區發展工作-金卓越社區選拔計畫之社區發展協會,得由本府酌
予補助選拔所需經費,補助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五萬元整。
(四)第一年度績效組獲甲等、優等及特優獎項之社區發展協會,倘拒絕接受本府重點培力
及下一年度考核,則撤銷核定之獎項及獎勵金。
(五)第二年度獲本府推薦參加衛生福利部社區發展工作績效組選拔之社區發展協會,倘拒
絕參加者,則撤銷原核定之獎項及獎勵金,改由下一順位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