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之審核,特訂定
本規定。
二、申請方式:
(一)符合補助對象者應填具申請調查表,並檢附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
之區公所申請。無法自行申請者,應填寫授權書,授權他人辦理。 (
授權書如附件一)
(二)區公所應隨時受理申請,並協助辦理申請手續。
(三)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或其監護人應於申請調查表中簽名或蓋章,以確
認資料屬實。
(四)由里幹事查調申請人及其家屬之所得、財產資料,無法辨識或不完備
時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如有需要提供其他戶籍資料,由區公所逕向戶
政單位洽詢。
(五) 申請案經區公所完成初審符合者,應送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複
審,初審不符者,由區公所函復申請人並副知本府,另證件不齊全亦
由區公所通知補件,不符案件免送本府,如有申復案件須送本府。
(六) 申請案核定名冊由本府函知區公所,再由區公所以書面轉知里辦公處
及各申請人。申請案經核准者,溯自備齊文件之當月生效。
(七) 總清查案件,無論有無異動,逕由區公所自行核定,免送本府複審。
三、全家人口中,「無工作能力者」之認定標準依社會救助法規定辦理。
四、區公所應於每年十月起開始辦理複查作業,主動將已核定補助案件併同
有關機關提供之資料重新審核。但於申領人申請資格變更或審核認為必
要時,得請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