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之審核,特訂定
本規定。
二、申請方式:
(一)符合補助對象者應填具申請調查表,並檢附證明文件,向戶籍所
在地之區公所申請。無法自行申請者,應填寫授權書,授權他人辦理。
(授權書如附件一)
(二)區公所應隨時受理申請,並協助辦理申請手續。
(三)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或其監護人應於申請調查表中簽名或蓋章,以確
認資料屬實。
(四)由里幹事查調申請人及其家屬之所得、財產資料,無法辨識或不完備
時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如有需要提供其他戶籍資料,由區公所逕向戶
政單位洽詢。
(五)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規定儘速辦理調查並完成初審,報由本府
核定後將結果通知區公所轉知申請人。
三、全家人口中,「無工作能力者」之認定標準依社會救助法規定辦理。
四、區公所應於每年十月起開始辦理複查作業,主動將已核定補助案件併同
有關機關提供之資料重新審核。但於申領人申請資格變更或審核認為必
要時,得請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