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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辦理中低收入家庭內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補助審查作業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98.1.23府社福字第0980009999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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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辦理中低收入家庭內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自付
保險費補助審查作業實施計畫           
98.1.23府社福字第0980009999號函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中低收入家庭內未滿十八歲兒童及
    少年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補助審查作業,依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訂定本實施計畫。


二、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兒童或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以下
    簡稱申請人)得申請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之
    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
(一)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
(二)兒童及少年設籍於本市。
(三)兒童及少年未領有政府其他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
(四)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縣(市)最近一年消費支出90﹪者。 
(五)家庭存款本金、有價證券、投資及其他動產價值平均分配每人每年未
    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六)家庭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本辦法所稱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
    辦理;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
    算。


三、申請本補助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人得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檢具下列文件向兒童及少年戶籍所在地區
    公所提出申請:
      1.申請表。
      2.全戶戶籍謄本(如無法提供,得以其他如戶口名簿等戶籍資料代
        之)。
      3.其他證明文件(如在學或兵役證明、其他戶內人口之身心障礙手
        冊等)。
(二)申請資料不完備者,區公所得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仍未
    補正者,視同放棄申請。


四、接受本補助之生效時間,於當月十五日以前核定通過者,自當月起算
    ;於十六日以後核定通過者,自次月起算。
    前項生效時間起算規定,於補助資格喪失,而停止補助時適用之。


五、本補助審核作業權責分工如下:
(一) 本府社會處:
1.訂定補助作業審查規定。
2.申請案件之複審核定。
3.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
4.彙整媒體資料送中央健康保險局(含異動資料)。
5.年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取消補助資格。
6.申請案件之補件及複審。
7.針對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定情形者,予以追回補助。
8.本案之督導及宣導。
9.資料庫維護管理。
(二) 區公所:
1.受理民眾申請。
2.初審民眾申請案件。
3.審查作業:財稅資料審查部分,分別函請國稅局及地方稅稽徵機關提供
  申請人全戶人口所得及財產資料並據以審核。有關造冊函查之資料,應
  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負保密責任。
4.每年辦理申請人資格審查。
5.按月統一造冊,彙送本府社會處。


六、經審查未符合本辦法補助者,由本府函復申請人審查結果,申請人對
    審查結果如有不服並得向本府提出申訴。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保險費;已補助者,由本府追回:
(一)未依本辦法規定提出必要或其他相關文件者。
(二)同一事故已依其他法令取得政府保險費補助者。
(三)以虛偽證明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或取得補助者。
(四)不具本辦法規定之補助資格者。
前項因不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且依法令得補正時,不在此限。


八、對於已核定本補助者,每年應辦理申請人資格調查。


九、受補助兒童及少年如有戶籍或家庭內人口異動時,辦理原則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戶籍遷出本市者:申請人應於一個月內主動通知原申請之
    區公所申報,並至遷入地之鄉(鎮、市、區)公所重新提出申請。
(二)兒童及少年戶籍於本市內遷徙者:申請人應於一個月內主動通知原申
    請之公所申報,遷出地區公所應通報遷入地之區公所,並副知本府社
    會處。
(三)兒童及少年家庭內人口異動者:申請人應於一個月內主動通知原申請
    之區公所申報,區公所並應重新審核其補助資格。


十、有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定情形之ㄧ且已補助者,本府應即以書面通知申
    請人,向申請人追回補助,並副知內政部兒童局、中央健康保險局、
    區公所。


十一、本計畫自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