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本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
心)為承辦單位。
三、本要點所補助對象為遭受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家庭暴力之被害人,經本中心評估確有補
助必要,並應符合下列資格之ㄧ者:
(一)設籍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之本國國民。
(二)合法居留且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或同居關係之非本國籍人士。
(三)補助對象因情形特殊有補助必要者(包含非本國籍人士),經本府核准者不受設籍之
限制。
四、家庭暴力被害人得申請款項內容如下:
(一)醫療費用
(二)法律訴訟費用
(三)緊急生活扶助費用
(四)心理輔導及治療費用
(五)租屋補助費用
(六)庇護安置費用
五、申請補助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經查核屬實者始予補助,已依其他
法令規定取得相同性質補助者,不予重複補助。
六、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及補助費用如下:
(一)醫療費用
1、補助項目及標準:
(1)補助因遭家庭暴力當次驗傷及就診之醫療費用而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付者(包括掛號費
、診斷證明書或診療費用、醫囑自購藥材及特殊藥材費、部分負擔費、診察費等)。
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下同)三千元整,各項給付依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
健保局)及衛生機關相關醫療收費規定辦理。
(2)住院病房差額費、膳食費、指定醫師費、其他與醫療無關之個人衛生費用及電話費等
雜費,不予補助。
2、申請方式及應備資料:
(1)由責任醫院採掛帳方式辦理,按月以家庭暴力被害人醫療補助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明
文件、醫院收據、醫療費用明細表、診斷書影本、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以公文於家庭
暴力事實發生三個月內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2)被害人於非特約醫療院所以自行付費方式就醫時,得由社會工作人員以申請書檢附身
分證明文件、醫院收據、及收據正本,醫療費用明細表、診斷書影本或通報表影本、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於家庭暴力事實發生三個月內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二)法律訴訟費用
1、補助項目及標準:
(1)律師費用:每案費用補助最高以五萬元為限(包括律師諮詢、出庭、閱卷、撰狀等),
每案每年以一次為限;但僅委任律師撰狀時每次補助最高以五千元為限,每案每年以二
次為限。
(2)訴訟費用:
I.每案第一審訴訟費用最高補助二萬元。
II.每案第二審或第三審訴訟費用最高補助三萬元。
2、申請方式及應備資料:由被害人以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律師費收據、委任狀影本
、判決書或起訴書影本、收據正本及其他證明文件,於家庭暴力事件發生或進行訴訟之
事實三個月內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申請人如已取得「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條
款之保護令者,需出具相對人無能力支付之證明始得申請。)
(三)緊急生活扶助費用
1、補助項目及標準:依政府公告台灣省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
最高補助三個月,同一人兩年內補助以一次為限,必要時得視情形酌予延長或縮短。
2、申請方式及應備資料:由被害人以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收據正本及本府社工人員
個案訪視處理建議表於家庭暴力事實三個月內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四)心理輔導及治療費
1、補助項目及標準:
(1)個別心理輔導費與治療費:每小時最高補助一千二百元,每次以兩小時為上限,每人每
年最高補助十五次。
(2)伴侶或家族治療費:每小時最高補助一千六百元,每次以兩小時為上限,每案每年最高
補助十二次。
(3)團體心理治療費:每小時最高補助一千二百元,每次以三小時為上限,每團每年最高補
助十次。
以上補助項目合計每人每年補助最高以三萬六千元為限。
2、申請方式及應備資料:經本府社工人員評估確有接受心理輔導及治療需要之個案,統一
由本中心社工人員轉介至醫療院所、心理諮商輔導相關團體、公會、機構、心理治療所
或心理諮商輔導人員,並領有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照者為限,採掛
帳方式,由受委託單位以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本中心轉介單、心理輔導及治療記錄摘要
表、收據正本,按季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3、如補助對象未依約定時段出席,且無法取得聯繫致心理諮商輔導人員等待逾三十分鐘,
該次以二百元支付交通費用,外縣市者得提供車資證明核實支付交通費。
(五)租屋補助費用
1、補助項目及標準:每案每月補助金額四千元(租金未達四千元者,依實際狀況補助之);
每增加一名子女增加五百元,惟每月最高補助六千元整,每案最高補助六個月,每案次
以補助一次為限。
2、申請方式及應備資料:由被害人以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收
據正本及申請人存簿封面影本等相關資料,於申請人承租房屋之日起三個月 內,向本中
心提出申請。
(六)庇護安置費用
1、補助項目及標準:經本中心轉介安置於旅宿業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一千五百元;親屬偕
同住宿者,每日最高補助二千元,每次安置期間最高以七日為限。被害人如有延長安置需
要者,經本中心評估後,得延長一次。
2、申請方式及應備資料:統一由社會工作人員以申請書檢附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收據正本
、社工人員轉介表、旅宿業開立之收據正本、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於家庭暴力事實發生三
個月內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七、申請本要點補助所需財稅資料,得經申請人同意後,由本府查調之。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領取補助者,應追繳其溢領金額:
(一)不符合本要點規定。
(二)已取得其他相同性質補助。
(三)隱匿或拒絕提供審查所需資料。
(四)提供不實資料、以詐欺、脅迫、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或取得補助。
前項之溢領金額,應以書面限期命申請人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九、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府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