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推動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97年4月14日府社福字第0970097485號函頒
98年12月16日府社福字第0981608525號函修正
102年11月28日府社福工字第1021616329號公告修正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經濟困難且有意願接受家
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加害人或其家庭成員,以落實家庭暴
力預防及治療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設籍嘉義市,且經司法機關裁定應執行處遇計畫之
加害人或其家庭成員,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有意願接受並完成處遇計畫。
(二)申請人年度總收入,每人每月未超過內政部當年公布最低生
活費標準二點五倍;財產(含土地、房屋及投資等)價值未
超過新臺幣(以下同)六百五十萬元。
三、申請補助辦法:
(一)申請人自行付費者,由申請人填具補助申請表,並檢附身分
證影本、民事保護令影本、財稅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向本
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提出申請;由本府向執行處遇
治療單位索取申請人執行處遇簽到表、收費表、團隊治療或
輔導人員之名冊及相關紀錄後,檢附以上資料核辦,經核准
後經費逕撥加害人帳戶。
(二)由執行處遇治療單位採掛帳方式者,由治療單位檢附補助申
請表、並檢附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民事保護令影本、財稅證
明、執行處遇簽到表、收費表、團隊治療或輔導人員之名冊
及相關紀綠後向本府請領,檢附以上資料核辦,經核准後經
費逕撥執行處遇治療單位。
四、申請時間:於接受處遇計畫之日起,每三個月內可向本府申請
已執行完竣的處遇經費,直到司法機關核定的處遇計畫週數全
數執行完竣為止。
五、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戒癮治療費用: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費用外,最高補助新
臺幣二萬元。
(二)心理輔導、其他治療及輔導費用:各種輔導每次以二小時為
限,依民事保護令所定心理輔導次數補助之。
1、個別輔導費: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元。
2、團體輔導費: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元。
3、夫妻或家族輔導費: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八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