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
規定設置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托育服務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
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人員 薪資及
監督考核等相關事宜。
(二) 檢視本市托育服務之推動與運作情況。
(三)研議本市托育服務之規劃與推動事項。
(四)其他促進托育服務之相關事項。
三、本委員會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
,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之,本委員會單
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一)幼保、幼教、兒童福利、社會工作、法律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三
人。
(二)本市轄區內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代表一人。
(三) 本市轄區內托育機構代表一人。
(四)本市轄區內家長或家長團體代表一人。
(五)本市轄區內勞工團體代表一人。
(六)本市轄區內婦女團體代表一人。
(七)本市轄區內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一人。
(八)本市轄區內居家托育人員代表一人。
(九)本府社會處、衛生局、消保官代表各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機關團體代表職務 調動或
辭職者,得隨時改派(聘);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止。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一人
,受執行祕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之事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府現職人員派兼之。
五、本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ㄧ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
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召集人與副召
集人皆不能出席時,得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並應有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說明。本委
員會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表決可
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構)代表兼任之委員,除召
集人及副召集人外,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六、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给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