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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托育服務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6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121603094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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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
    規定設置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托育服務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
    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人員 薪資及
         監督考核等相關事宜。
    (二) 檢視本市托育服務之推動與運作情況。
   (三)研議本市托育服務之規劃與推動事項。
   (四)其他促進托育服務之相關事項。

三、本委員會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
    ,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之,本委員會單
    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一)幼保、幼教、兒童福利、社會工作、法律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三
         人。
   (二)本市轄區內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代表一人。
    (三) 本市轄區內托育機構代表一人。
   (四)本市轄區內家長或家長團體代表一人。
   (五)本市轄區內勞工團體代表一人。
    (六)本市轄區內婦女團體代表一人。
    (七)本市轄區內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一人。
    (八)本市轄區內居家托育人員代表一人。
    (九)本府社會處、衛生局、消保官代表各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機關團體代表職務  調動或
    辭職者,得隨時改派(聘);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止。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一人
    ,受執行祕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之事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府現職人員派兼之。

五、本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ㄧ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
    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召集人與副召
    集人皆不能出席時,得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並應有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說明。本委
    員會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表決可
    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構)代表兼任之委員,除召
    集人及副召集人外,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六、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给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