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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審核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嘉義市政府98年2月6日府社福字第0980010099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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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審核作業規定
嘉義市政府97年4月13日府社福字第0970097468號函訂頒
嘉義市政府98年2月6日府社福字第0980010099號函修正

一、依據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後段。


二、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相關名詞之
    解釋:
(一)居家:受照顧者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且實際由
      家人照顧。
(二)重度失能:依「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第二條規定
     「重度失能程度認定基準」-經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長期照護管
      理中心之照顧經理以日常生活活動功能評估於進食、移位、如廁、
      洗澡、平地走動、穿(脫)衣褲鞋襪等六項目中,有五項或六項需
      要他人協助者。
(三)未從事全時工作:意指從事部分工時,即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
      之全時勞工工作時間(通常為法定工作時間或企業所定之工作時間
      ),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其縮短之時數,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
      之。


三、辦理方式:
(一)符合本辦法第三條所定資格之照顧者(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中低收
      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以下稱本津貼),應檢具本辦法第四條所定之
      文件,向受照顧者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無法自行申請者
      ,得出具委任書,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
(二)區公所應隨時受理申請,並確實要求里幹事主動發掘轄區內符合規
      定之老人,協助辦理申請手續,並依本規定儘速辦理調查,於初審
      核實完竣報經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複審並經長期照顧管理
      中心評估後,將結果通知區公所、申請人及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三)本津貼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資料備齊日,如經本府以書面
      限期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除因不合申請程序而不予受
      理,或相關資料得依職權調查者外,應逕以申請人提供之資料作為
      審核之基礎。
(四)申請人備齊證件提出申請,經本府複審合格者,核撥經費標準,自
      證件備齊日當月起,按月核給本津貼五千元。
(五)照顧者有工作能力且實際負照顧之責因而無法外出申請本生活津貼
      之家屬或代理人,應填具授權書,以確認提供資料屬實,且須於申
      請表內切結確實未從事全時工作。
(六)照顧者於領取本津貼期間,須接受至少六小時之教育訓練,教育訓
      練期間,由本府提供臨時或短期喘息照顧服務。


四、申請人如對審核結果不服,除已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者外,得於處分書
    送達之次日起六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提
    出者,其申復不予受理。


五、經審核准許發給本津貼後,申請人及受照顧者有身分變更、戶籍遷徙
    、居住地址變更、死亡或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等情事時,本人或
    其家屬應主動向本府申報。


六、申請人經核准發給本津貼者,如其申請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撤銷原
    核發本津貼之處分,並追繳其已領取之津貼外,其有犯罪嫌疑者,移
    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重要事項提供不實資料。
(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社會處核發本津貼。


七、申請人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原核發本津貼之處分
    ,自廢止處分作成之次月起停止發給本津貼。
    申請人如有溢領本津貼之情事,本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不
    繳回者,依法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溢領本津貼之繳回,得以現
    金或匯票方式為之,如有領取本市其他相關補助或津貼者,本府亦得
    按月抵扣至溢領金額繳清為止。


八、本作業規定之書表格式如附表。